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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进行时 | 重庆环保放大招:创新体制机制改革 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2017-01-17 重庆环保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既要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一批重点环保工程,又要注重顶层设计、探索体制机制改革。


遵循这一思路,我市2016年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加大环境保护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实施了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制定实施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奠定了体制机制保障。


重庆持续深入实施“碧水行动”,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


全国率先实施环保机构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




准确的环境质量数据,严格的环境监管执法,是改善环境质量的两大支撑。2016年12月,我市在全国率先实施了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为我市改革创新环境保护机制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重庆是全国首批2个试点省市之一。


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按照改革方案,我市将调整区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区县环保局实行以市环保局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区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由市环保局党组提名,提交区县党委、政府按程序任免;区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市环保局党组征求区县党委意见后任免。


我市将建立环境监察体系,上收区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职能,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分区域定期和不定期派驻专门人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日常监察和集中督察;强化信息化手段和群众举报在环境监察中的运用,实行网上受理与实地查证联动、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联动,构建信息化的环境监察流程。


上收市级考核涉及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承担;市环境监测中心更名为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区县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由区县环保局管理,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此外,我市将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将环境执法重心进一步向区县下移。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授权环境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市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主要负责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区县环境执法工作;区县环境监察支(大)队更名为区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由区县环保局管理,主要负责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其主要负责人任所在区县环保局党组成员。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机构设置,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并保持相对稳定。



探索环境损害赔偿

谁破坏谁买单



环境保护影响面广、关注度高,个人或单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结果往往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2016年11月,我市印发实施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探索了一条新路。


市环保局副局长余国东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我市于2016年8月成为7个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省市之一。《实施方案》旨在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责任,治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

《实施方案》明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控制和减轻损害的费用、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及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替代修复。


2016年底前

我市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核算专账。同时,落实部门职责分工,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机构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

2017年

将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试点经验,初步建立符合重庆市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技术方法、磋商制度、诉讼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到2018年

在重庆市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蔡锋介绍,重庆市已于2011年成为全国7个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地方之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全市目前该领域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3家专业机构。相关技术单位从2012年至今已完成各类环境损害评估与司法鉴定工作30余项,能够为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领域专家库,充实技术力量。同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建立修复绩效评估技术方法体系。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016年10月,我市正式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细化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保责任。


《细则》按区县主要领导成员、区县分管领导成员、部门领导成员、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四个层面对追责情形进行了细化,共有25类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追责。

《细则》明确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岗位调整、提拔、退休等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离任审计重要内容。受到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幅员面积37.3%


2016年11月,我市正式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明确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为30790.9平方公里,占幅员面积的37.3%,38个区县均有红线分布,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都划入了红线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

根据方案


我市将四类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是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二是水土流失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等;三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四是具有重庆地方特点的“四山”禁建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生态公益林等其他区域。


 重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占幅员面积的37.3%


为保障生态红线划定落到实处,各区县应当根据市级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在更高精度上细化、优化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实行产业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严格管控红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健全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管机制,采用遥感监测、航拍、地面调查等方式严密监控红线区内各类人为活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护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财政资金补偿和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制度。



每两年对区县开展一遍集中环保督察


2016年12月,我市出台《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规定将每两年对各区县开展一次集中环保督察。


我市环境保护督察采取日常监察与集中督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全市五大环保行动实施方案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明确的重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污染物、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突出环境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都将成为督察的重要内容。


 重庆深入实施“蓝天行动”,“重庆蓝”渐成常态


督察结果将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移交市委组织部作为评价、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需要问责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处理。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重庆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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