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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停止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017-03-02 重庆环保


日前,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负责人通过新闻媒体介绍了重庆市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

根据环保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即日起对在渝新注册登记机动车和符合6年免检政策机动车停止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根据《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2章第9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合格后,予以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负责人称

为方便广大在用机动车车主掌握车辆污染排放属性,重庆市2017年将继续对参加年审检验的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不断优化、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和机动车检验工作,重庆市环保部门将结合本市实际抓好落实,并及时加强政策宣传解释,方便广大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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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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