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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两高三部”首次发布15个环境刑事办案难题指南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部分人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效益

而对生态环境进行大肆破坏

面对多种多样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该如何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呢?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外界公布早前共同研究起草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这是“两高三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新闻发布会对《纪要》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公布了五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了《纪要》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共15条。


第一部分强调,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的行动指南,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


第二部分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包括单位犯罪,犯罪未遂,主观过错,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标准,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有害物质,从重处罚情形、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11个具体问题如何认定。


第三部分强调,各部门进一步理顺职责,畅通衔接渠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主要包括管辖、危险废物的认定、鉴定以及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等4个具体问题。


王松苗认为,《纪要》的出台,有利于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王松苗说,下一步,“两高三部”将抓好《纪要》贯彻实施,努力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这场大仗、硬仗、苦仗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分钟速读

15个难点问题解决办法


《纪要》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15个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对于落实两个“最严”、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利器。



1、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了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3、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


5、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要求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和综合判断原则,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6、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7、关于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处理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9、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0、关于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问题。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11、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规定了,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12、关于管辖问题。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容易存在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管辖原则。


13、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明确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证据,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14、关于鉴定的问题。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规定了,对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15、关于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规定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予以采用的,其实质属于《环境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文字 | 中国环境新闻、央广网、检察日报  

编辑 | 刘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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