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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又被“污名化”!只计算手术痛苦,绝口不提健康收益?

环保圈 2022-07-0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环卫科技网 Author snow

文章经授权转载自:环卫科技网
ID:cnhuanwei
作者:snow


11月3日,澎湃新闻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生活垃圾管理背后的“隐秘”成本》的文章,作者系绿色和平组织项目主任,文中称:生活垃圾处理的主流方式还是填埋和焚烧,仍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害化”。与之类似的还有很多观点笔者无法认同。
鉴于绿色和平组织是较为成熟的公益性组织,且文章发布在知名媒体平台,笔者认为应该有所表达,孰是孰非,供读者评断。


01

未实现“无害化”处理,无从谈起
在绿色和平的文章中,“估算”出2018年中国每年生产的生活垃圾为5亿吨,且根据住建部统计的生活垃圾清运量为3亿吨左右,以此得出结论:农村地区2亿吨生活垃圾没有纳入清运处理范围。
从而更进一步表达观点:大中城市生活垃圾虽然得到清运和处理,但方式为填埋和焚烧,仍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害化”处理。
这样的逻辑很难不让人产生疑问。
据资料显示,北京市生活垃圾年产量约900万吨。按照原文章观点,2亿生活垃圾没有进行清运、处理,相当于我国每年有22个像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生活垃圾无人问津,这样的“估算”究竟有何依据?
笔者分析,“估算”依据或许是根据“中国人每天产生1公斤生活垃圾”这样的概念来进行推算,得出14亿国人每年产生5.1亿生活垃圾的数据。
但别忘记,随着城市化进程,长期居住在城市的人口比例越来越大,他们产生的垃圾已经通过环卫系统进行处理。而真正生活在乡村的居民,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远不足1公斤,这是一个常识问题。
11月15日,央视新闻报道,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全国有93%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比2017年提高15%。这一数字符合我们对于农村环境面貌的整体认知,那么“2亿吨农村垃圾未得到处理的”言论显然是漏洞百出了。
绿色和平文章中论断,我国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为填埋和焚烧,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害化”处理。
虽然文章中并未给出所谓“真正意义上”是如何定义,但从行文上来看,分别列举了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数据来对这两种处理方式进行指责。
其中,耸人听闻的数据包括:“2002年,中国填埋场地下水超标率已经高达88.6%,北京90%以上的地下水已经被污染。”
笔者根据原文参考文献中找到了“北京90%地下水被污染的”来源出处,这一数字出自2003年《新闻周刊》采访中国环境科学院一位研究员得到的。此外,笔者并未查询到严谨的学术文章中的统计数据。
同样,笔者也并未查询到关于“2002年,中国填埋场地下水超标率达88.6%”的数据来源。
而笔者查询到2003年3月中新网报道:北京的环境监测员每天从设在垃圾卫生填埋场内及地下水上下游地区的不同检测井中提取水样监测,多年的数据显示,北京的地下水没有被卫生填埋场垃圾污染。
填埋的方式现在逐渐被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淘汰,以效率更高的垃圾焚烧技术作为取代。而这一处理方式也成为绿色和平文章攻击的重点。
原文表述:“2004年,中国垃圾焚烧厂已经成为三大排放来源之一,排放的二噁英总量高达10.2kgTEQ,位居世界第一”。按照正常人的阅读逻辑来看,这句话的主语为“中国垃圾焚烧厂”,其年度排放总量为10.2kgTEQ。
真实情况果真如此吗?
在2015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42页中,笔者找到了这句话的来源出处。原文表述为:“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可知,我国2004年各类排放源二噁英排放总量为10.2kgTEQ,主要排放源为金属生产、发电和供热季废物处理,这三类排放源贡献量合计占到了总排放量的81%。”
很明显,原文中10.2kgTEQ的排放总量,为“金属生产、发电和供热及废物焚烧”三项来源的总和,且所谓“废物焚烧”还包括了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处理方式,生活垃圾焚烧所占的排放占比又会更少。
然而在绿色和平的文章中,不知何故把几种生产方式中的二噁英排放量全部“归功于”生活垃圾焚烧,令人费解。
其实,关于垃圾焚烧二噁英的问题,业内已有普遍定论。
根据浙江大学邱坤赞等于2003年3月发表论文《二噁英在流化床垃圾焚烧炉内生成及分解的模拟计算》中的理论计算结果表明,焚烧炉在组织良好的燃烧条件下,燃烧温度大于800℃,停留时间大于2s,入炉垃圾带入的二噁英分解效率可达99%。
2014年7月1日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控制做了规定。该标准要求,炉膛内焚烧温度必须≥850摄氏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必须≥2秒。
部分省份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去年11月颁布的《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提出了比国标更加严格的管控要求,如二噁英类测定均值由国标的0.1ngTEQ/m³降至0.05ngTEQ/m³。
监管方面,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控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这些都说明了国家对垃圾焚烧技术和监管层面,都彰显了最大的力度。对比绿色和平文章中,关于垃圾填埋和焚烧方面危害所列举的部分论据,至少是存疑的。而笔者认为,文章中之后所表达观点同样漏洞百出。


02

盲目推行“源头减量”,似无源之水
在绿色和平文章中,举出了该组织所设计的“倒三角”固体废弃物管理策略。其中,把“焚烧、烧埋”作为“不可接受的方式”。将“源头减量、重复使用、循环再生”称之为“更先进的固废管理策略”。

文章认为目前中国生活垃圾管理亟待解决以下问题:

1、废弃物管理策略理念陈旧;

2、缺乏基础数据辅助科学管理;

3、未将环境成本、健康成本等纳入考虑,垃圾处理的社会成本偏高。

▲ 原文中的“倒三角”策略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有问题。
首先说一下所谓当前废弃物管理策略观念陈旧、轻视前端治理、不注重“源头减量”的问题。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倡导重复使用、循环再生等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并没有错。但如果把这些作为我们制定固废管理策略首选要素,不免成为空中楼阁,不切实际。
我们都知道,生活垃圾的产量对应的消费水平的提升。近几十年,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消费能力提升,生活垃圾产量明显提升。
“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这样的口号体现的是国人“源头减量”的思想觉悟吗?在我看来,这只是在生产和消费能力普遍低下的国情之下,人们的理性选择罢了。
另外,生活垃圾产量的提升,其实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为何要视之为洪水猛兽?
“双11”过后,必然又会产生一大批网购包装等垃圾。但这又如何呢?人们选择了这种新兴的消费方式,节约了时间成本的同时,造就了大量的市场机遇。我们需要因为多产生了垃圾而去抵制这种消费形式吗?
同样的例子还有外卖行业,当我们把目光聚焦于激增的外卖垃圾上时,也应该考虑到这种方式所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和效率的提升。
我们当然需要倡导节约习惯,抵制浪费,呼吁垃圾减量和循环利用。但现实是,在目前正常的生产和消费习惯中,仍然会有大量无法循环利用的废弃物需要被我们解决。盲目夸大循环利用的作用、甚至将其标榜为终极解决策略,这既不科学、也毫无必要。
第二,绿色和平文章认为我国在生活垃圾管理中缺乏基础数据辅助科学管理的观点有待商榷。
其实,在笔者的工作中发现,在我国生活垃圾的数据方面,已经有非常明显的提升。具体的表现,正是文章最不推崇的生活垃圾焚烧领域。
例如,2019年7月印发的《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全文三万多字,全面汇总了海南省各市人口、垃圾产量、设施规划等情况,数据详实、图文并茂。
今年6月,海南省又印发《海南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征求意见稿》,在近百页的文件中,全面介绍了海南省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现状和规划。可以让我们通过数字,直观了解到海南省垃圾处理产业全貌。
除海南省外,很多省市都制定了当地垃圾焚烧产业规划,垃圾焚烧项目往往投资大又相对敏感,站在地方政府角度考虑,想做到全面规划,又怎能没有相关的数据支持呢?
最后,绿色和平认为“未将环境成本、健康成本等纳入考虑,垃圾处理的社会成本偏高。”为文章的核心观点,而笔者认为,这也恰恰是本文中最大的谬误。看似角度新颖,实则混淆概念。


03

所谓“隐秘成本”,不过是偷换概念

原文中表述:以焚烧和填埋为主导的垃圾处理方式不能有效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导致多种环境和健康风险:垃圾填埋场存在恶臭气味、渗滤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问题,垃圾焚烧厂也存在二噁英排放、空气污染、重金属污染等问题。两种处理方式都会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加剧气候变化。
这些都需要被计算到社会总成本之中,文章援引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评估报告》,针对北京市当时运营的三座垃圾焚烧厂的社会成本进行的评估结果显示: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的社会成本为20.39亿元/年,折合每吨生活垃圾焚烧的社会成本为1088.49元。
笔者详细阅读了这份评估报告,其中计算垃圾焚烧总成本的方法如下图所示。

除了垃圾焚烧厂建设经营中的成本,重点将“健康损失”纳入了“社会总成本”,将垃圾焚烧厂可能引起的癌症治疗花费等也计入其中。
在这种计算方式下,上述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每年的社会成本20.39亿元中,健康损失高达14.31亿元,占比70.19%。
这种计算方法,笔者不能苟同。
首先,上文中有所提及,针对垃圾焚烧项目,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和监管措施,已通过最大的力度,降低垃圾焚烧项目的污染排放。
退一步讲,即使垃圾焚烧厂会排放一定的有害物质,我们也不能把造成的“健康损失”一股脑推给垃圾焚烧行业。
原因很简单,因为垃圾焚烧是将生活垃圾化零为整了。产生二噁英等有害物质的是“垃圾”,而不是“焚烧”。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不经过焚烧,生活垃圾自身也含有一定量的二噁英。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经过焚烧无害化处理后,二噁英是更多了,还是更少了。
去年9月在西安举办的“第八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备研讨会”上,清华大学刘建国教授作报告指出,生活垃圾自身也含有一定二噁英,需要关注垃圾焚烧是二噁英的“发生器”还是“消减器”。
刘建国教授指出,老旧的垃圾焚烧设施的确是二噁英的发生器,排放的二噁英量是垃圾带入二噁英量的6倍多,其中烟气排放量和飞灰中含量分别为垃圾带入量的1倍和5倍。
现代化大型垃圾焚烧设施则完全是二噁英的消减器,其烟气排放的二噁英不到垃圾带入量的1%,飞灰中的二噁英含量也小于垃圾带入量的10%,总体消减了80%垃圾中原有的二噁英。
数据显示,欧盟生活垃圾焚烧对二噁英排放总量的贡献由1990年的11.5%降低为2015年的0.004%,削减了99.99%。
美国生活垃圾焚烧量由1987年的1340万吨上升到了2000年的3060万吨。但其对二噁英产生总量的贡献却由1987年的63.8%降低为2000年的5.9%,削减了99.1%。
日本的生活垃圾焚烧二噁英排放量由1997年的约5000gTEQ下降到2003年的71gTEQ,削减了98%。
这些趋势说明,随着技术进步标准提升,生活垃圾焚烧二噁英的排放是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刘建国教授报告中还援引了一项研究数据,南京大学针对我国222个垃圾焚烧厂核算其二噁英平均排放因子为1.2ug/t垃圾,比垃圾自身二噁英含量低1个数量级,证明垃圾焚烧实际上大大削减了向环境的二噁英排放;二噁英致癌风险只占总致癌风险<10-7,说明其环境风险可接受。另外,垃圾焚烧过程中主要致癌风险来自铬元素(Cr),而焚烧过程中并不会产生丝毫的Cr,所以如果不经过焚烧风险其实更大。
综上所述,如果想计算垃圾焚烧中的“隐秘成本”,正确的方法应该是计算原生垃圾如果不经处理造成的危害,与焚烧后的风险进行对比,这才能得到更加公允的论断。
垃圾焚烧是一个带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产业。就像一个生病的病人去医院做手术治疗。
这一过程中,如果我们只计算病人的诊疗费用和手术带来的痛苦,而决口不提对患者带来的健康收益,那我们得到唯一的结论,就是医院黑心、医生无德,这当然是严重的偏颇。
垃圾焚烧技术是目前世界各国主流的处理生活垃圾的方式,不仅高效,还能产生一定的电能作为回收利用。
不可否认,这一技术在发展过程中,曾因为认知水平的不足,造成过一些环境损害。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垃圾焚烧技术已经步入世界前列。国家和企业正通过一系列举措,提升技术、加强监管,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需要我们客观的去评价。
就像人人都知道修建高速公路的好处,但每一条高速公路上,都会有发生车祸的风险。
我们要做的,是对高速公路的设计、建造严格把关,平时注重科学管控,把风险降到最低。而不是放大风险本身,停止高速路的建设或者不敢开车上路。
绿色和平文章中,充斥着对我国的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的诟病,但因缺乏充足的论据和专业性,令人遗憾。而对于垃圾焚烧行业的点评,只以管窥豹式的解读,片面夸大危害性。
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不仅是对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伤害,由此令公众对产业产生错误的认知,则贻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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