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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组专家王凯军揭秘:“进水超标免责文件”的背后深意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JIEI创新实验室 Author 王凯军
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一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给出了明确的说法。近日,JIEI创新实验室对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就此问题进行了采访,并整理成文发布。文章采用第一人称叙述形式呈现。
Ⅰ类是指现状主要承担生活污水处理的城镇污水处理的城镇污水厂;
Ⅱ类是指位于工业园区、开发区内,规划和环评定位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集中综合处理的城镇污水厂;
Ⅲ类是指由于历史因素,被纳入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现状主要承担工业废水处理或工业废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
情形1:纳管企业预处理工艺不达标/不合规处理,污水处理厂工艺达标;
情形2:纳管企业预处理工艺不达标/不合规处理,污水处理厂工艺不达标;
情形3:纳管企业预处理工艺达标且合规处理,污水处理厂工艺不达标;
情形4:纳管企业预处理工艺达标且合规处理,污水处理厂工艺达标且合规处理,突发事件导致水处理系统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