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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超标成“不可承受之重”!两会提案:限制工业废水接入市政管网

伏波望族 环保圈 2022-07-08

作品来源:环保圈

作者:伏波望族/主编



虽然生态环境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责任认定文件,但有关“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争议仍在继续。
3月2日,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举办“2021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表示,环境商会牵头会员企业共同起草了《关于完善环保产业进水与污泥处置的提案》,将通过全国工商联团体向全国政协报送。
提案显示,目前工业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况仍普遍存在,污水厂承载了许多“不可承受之重”,建议强化对污水厂上游进水监督及工业企业纳管管理,促进污水处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01

污水处理厂“不可承受之重
近年来,随着环保形势加严,国家出台了许多新的环保政策,希望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同时环保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强化。
但是,目前有关污水的监管压力都集中在污水处理厂身上,对于其他环节(如政府和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则不足,“重厂轻网”、“重水轻泥”、“重下(污水厂)轻上(上游排污企业)”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导致污水厂承载了许多“不可承受之重”。
此外,这个行业还存在一些长期难以化解的“老大难”问题,如水价定价机制问题、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支付问题、地方政府履约等问题。
新老问题交汇,导致的结果就是污水处理行业很多企业经营困难,甚至许多上市公司也举步维艰。
具体来讲,污水处理企业目前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工业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
理论上讲,工业企业是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污水需要单独收集并集中处理。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工业企业没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导致市政污水厂污水收集范围内也存在一些工业企业,市政污水处理厂进水中也包含了部分工业废水,导致进水水质超出了设计标准。
这样一来,受进水中特殊污染因子(微生物毒性)的影响,污水处理工艺就会频繁遭受冲击,污水处理厂无法按设计进水水质稳定运行,结果导致出水超标。
此外,还有部分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因招商引资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实际入驻园区的企业与污水厂设计规划阶段的企业差异性较大。
其导致的结果就是,污水厂设计水质标准与实际进水水质差异性较大,已建成的污水厂处理工艺很难满足实际进水水质的要求。想要提标改造的话,因为增加的投资和运营成本较高,地方政府及企业又很难接受,最终也会导致部分项目出水无法稳定达标。
总之,工业废水的问题已成为阻碍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的一大瓶颈,成了污水处理厂的“不可承受之重”。


02

“严格限制工业废水接入市政管网”
实际上,“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并不是个新问题,前年和去年的两会,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都曾对此提出过意见。
在众多因素的推动下,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其中对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给出了明确说法。(相关链接: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环境部: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其中规定:
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污水处理厂并不能完全免责,还是要接受处罚的。但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是因为这样,所以环保行业对于这个文件还是有些不同看法的,觉得没有完全解决问题。
因此,今年两会,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又在提案中建议,要强化污水厂上游进水监督及工业企业的纳管管理。
首先,是强化纳管管理。工业企业纳管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企业共同确认,在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营的前提下,在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规范工业企业的纳管管理。
同时,建议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废水进入市政管网,单独建立工业废水处理厂,尽量在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出口将高浓度、生物毒性大的污染物去除,避免后进入管网后“稀释”,再面付出高昂的代价去去除。
其次,已经纳管的企业要加强监测。建议规范工业企业接入口改造,加装流量计、电动阀、取样口及在线监测设备。对工业企业排放水质、水量等数据要与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数据共享,为污水处理厂的调控运行及上游监管提供保障。
第三,要强化标准。建议修订《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GB31926-2015等上游排放标准,适当提高各项排放限值,尤其应该增加一些B/C比、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生物毒性污染物浓度限值,增加工业企业的TN排放要求。
第四,要加大惩罚力度。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保执法和监管方法,严格限制工业废水接入市政管网的水量比例和特殊污染因子浓度。一旦发现个人和单位的出现污染物的违法倾倒或超标排放,必须予以重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源头上降低难降解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产生将大大降低了后续污水处理的难度,保障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
第五,要强化责任认定,建立超标原因认定及免责法律依据。对于污水处理厂来讲,应该出台超过污水处理能力而免责的法律法规,避免污水处理企业承受不可承受之重。
最后,还需要一些相关的政策保障和制度创新。可以出台相关在政策,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积极参与上游监督管理。还可以借鉴江苏部分地区成功做法,建立健全“环保协查”及“环保协管员”机制等,切实发挥与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在上游点源控制及环保监管中的协同作用。
总之,监管的压力不应该只集中在污水处理厂身上,上游的工业企业同样也应纳入监管范畴,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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