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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污水处理厂“喝啤酒”结果却被处罚?真相是……

伏波望族 环保圈 2022-08-08

作品来源:环保圈
作者:伏波望族


啤酒厂与下游污水处理厂约定“协商标准”,一方面啤酒厂可以减少废水处理成本,另一方面也能为污水厂节约碳源成本,本来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但是最近,却有一家啤酒厂因为COD浓度超标而被处罚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要想让污水厂“喝上啤酒”,还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需要啤酒厂与污水处理厂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如果没有的话,所谓的“变废为宝”就成了啤酒厂面对环保处罚时的一个说辞和“挡箭牌”。


因为这家啤酒厂的废水排放确实超过了国家标准,当地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其实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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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污水厂“喝啤酒”结果却被处罚

4月2日,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罚〔2022〕001号(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对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处罚的原因,是今年1月17日,该公司外排废水的COD浓度达到了591mg/L,超过了国家标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表1中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500mg/L)0.182倍


今年3月21日,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聊环罚告〔2022〕001号)。随后,这家企业提出了申辩意见,总共有4点:


1、高浓度有机废水可“变废为宝”,作为优质的污水处理原料;

2、外排废水超标属于偶发性的,未造成影响,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3、该公司属于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如果出现处罚将严重影响集团运行;

4、该公司十几年来从来没有出现外排废水超标现象,属于初犯。


基于这4点理由,这家公司申请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3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这4点申辩理由不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超标排放污染物免予处罚情形,申辩理由不成立,所以不予采纳。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最终,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做出了“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之所以得出这个数额,是基于违法事实、企业规模、违法次数、违法时间地点等因素,综合计算出了罚款数额应为30万元。但鉴于该企业主动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所以处罚数额又减少了20%,最终为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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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废为宝”为啥不能免予处罚?

这起案件中,大家之所以觉得有疑惑,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一点上——啤酒厂“变废为宝”的申辩理由为啥不管用?


也就是该啤酒厂辩称的:高浓度有机废水可“变废为宝”,作为优质的污水处理原料。


确实,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修改明确了酒类制造企业可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一方面,酒类制造企业执行约定的浓度限值,有利于降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可以提高氮磷去除效率,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在各地实践中,此前也不乏污水处理厂“喝啤酒”的先例。


比如,2021年5月11日,华润雪花啤酒苏州工厂与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就签订生产废水委托代处理协议,雪花啤酒生产废水经简单预处理后按照协议排放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021年8月,青岛啤酒(黄石)有限公司也与黄石中冶水务团城山污水处理厂签订协议,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按照协议排放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这一举措,可以在一年之内为青岛啤酒黄石有限公司节约污水处理成本20余万元。


▼青岛啤酒写给生态环境部的感谢信

 

既然国家生态环境部有明文规定,其他地方又有先行经验,为啥到了聊城这一理由就不管用了?


关键还是在于有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原来,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污水处理厂要想“喝啤酒”,首先酒类制造企业必须与下游污水处理厂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共同约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并作为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规定

 

即使是签订了协议,啤酒厂也要遵守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回到本案中,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到底有没有同下游污水处理企业签订书面合同?


关于这一点,行政处罚决定书里没有提,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的申辩理由里也没有说。


他们的申辩理由只是提及“高浓度有机废水可‘变废为宝’,作为优质的污水处理原料”,但并没有明确表示自己是否与下游污水处理厂签订了书面合同。


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列举了本案的大约10份证据材料,其中也没有书面合同。


《每日经济新闻》曾经尝试采访华润聊城公司方面了解具体情况,相关人士表示已将采访诉求告知市场部门,但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接到华润方面的回应。


参考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处罚,小编推测,这家啤酒厂可能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这应该是该企业遭受环保处罚的关键原因。


结语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得到2点启示:


▶1、“变废为宝”也要符合法律程序


生态环境部出台有关“协商标准”的规定,允许啤酒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约定“协商标准”,既可以为上游企业减负,也可以为下游污水厂节约成本,这是一件好事。


但是,要想“变废为宝”,也得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啤酒厂必须先和污水处理厂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然后才能“超标”排放废水。


也就是说,有了“协商标准”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啤酒厂就可以随意超标排放了,而是要遵循相关的流程。


即使是已经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的排放标准也是要严格执行的。


本案中,所谓的“变废为宝”,其实只是这家啤酒厂遭受处罚时的“挡箭牌”,成了借口和托词,这才是该企业遭受处罚的主要原因。


所以,如果啤酒企业真的想“变废为宝”,为自己节省处理成本,还是先按照法律的规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签订好书面合同,然后再按照约定的标准排放吧。


▶2、当地环保部门执法没有问题


既然啤酒企业排放超标了,当地环保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对其进行处罚,也就没有问题了。


特别是这家企业还抬出“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的名头,声称“公司属于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如果出现处罚将严重影响集团运行”,要求减免处罚。


在此情况下,当地环保部门还能够顶住压力,一视同仁,依法处罚,显示出环保处罚的公正性,小编觉得还是应该点赞的。


如果“中央企业上市公司”觉得环保处罚“将严重影响集团运行”,建议还是进一步提高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持续稳定地做到达标排放,也许这才是避免“严重影响集团运行”的根本办法。

参考文献:

1、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罚〔2022〕001号(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聊城市生态环境局,2022-04-02


2、关于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20-12-21


3、啤酒、发酵酒精和白酒等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政策解读,生态环境部,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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