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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张罚单!这位券商高管专挑单位电脑炒股被罚了!近期罚没6163万

2018-02-05 程丹 券商中国


最新的行政处罚再次给出了从业人员炒股的罚单,这一次,是国联证券的两位高管,他们不仅违规炒股,还用办公室电脑下单,其中一位高管在用别人证券账户炒股时,125万的成交量盈利达114万元,在被罚的从业人员中,盈利相当可观。


过去一个月中,已有超过6名从业人员因炒股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6位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自律惩戒措施记入证监会及协会诚信系统。


监管层对于“从业人员炒股”一向明令禁止,去年全年更是加大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稽查力度,已有十多位从业人员领到了证监会的罚单,少则10万罚没款,多则5000万罚金,处罚之重可称之为严厉。


先来看看最近被罚的从业人员:


第一例罚单:国联证券总裁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炒股,均被“没一罚一”,没收张锋违法所得94,069元,并对张锋处以94,069元罚款;没收徐斌武违法所得1,892,119元,并对徐斌武处以1,892,119元罚款。


第二例罚单:太平洋证券营业部经理杨泰华,交易金额3亿元,累计盈利1433.96万元,被罚没5700万元。


第三例罚单:蒋政,曾在安信、国泰君安、长城等券商任职,涉案金额近5亿,获利5万,没收违法所得5.37万元,并处以10.73万元罚款。


第四例罚单:中金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陆茜,交易金额1.12亿,3年投资不赚反亏,责令陆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0万元罚款。


第五例罚单:恒泰证券李大伟,交易金额1.07亿,亏掉百万,还领10万罚单。


除此之外,还有6名从业人员炒股被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其中,4位都来自申万宏源,包括了张琪、谢晓莉、魏红伟以及陈昕,另外2位,1位是来自恒泰证券的屈帅,1位是来自银河证券的李建川。


第一例:

用单位电脑炒股的国联证券总裁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


张锋、徐斌武有不同,也有相似。不同的是他们一个无锡办公,一个在泰州工作,相同的是,他们都是国联证券的从业人员,一个是总裁助理,一个是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此前两人均在电脑技术部工作,均通过单位电脑下单从事股票交易。


经查明,张锋是通过操作配偶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2009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18日期间,张锋操作配偶林某证券账户,使用手机或者在单位使用电脑下单,期间累计交易中炬高新、东山精密等48只股票,买入和卖出成交192笔,买入和卖出成交总金额19,061,441元,获利94,069元。


徐斌武则是操作配偶和第三人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8月2日期间,徐斌武操作配偶王某证券账户,在单位使用办公电脑下单,期间累计交易吉祥航空、海汽集团等7只股票,买入和卖出成交12笔,买入和卖出总成交金额1,428,633元,获利746,446元。


段某某是林某的朋友,应林某请求开立证券账户,林某又将账户交给徐斌武使用。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徐斌武操作段某某证券账户,在单位使用办公电脑下单,先后交易合诚股份、长久物流2只股票,买入和卖出成交10笔,买入和卖出成交总金额1,257,375元,盈利1,145,673元。


张锋使用配偶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徐斌武使用配偶及第三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二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最终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张锋操作林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94,069元,并对张锋处以94,069元罚款;没收徐斌武操作王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746,446元和操作段某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1,145,673元,并对徐斌武处以1,892,119元罚款。



第二例:

大平洋证券营业部经理杨泰华,交易金额3亿元


杨泰华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在太平洋证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尹某芝为杨泰华母亲。上述期间内,杨泰华实际控制并使用“尹某芝”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15.1万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杨泰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芝”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据了解,本案所涉违法行为发生在云南省腾冲市,杨泰华曾质疑上海证监局对本案不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云南证监局办理。


上海证监局回应,上海局作为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按照其授权,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责,行使相关职责的范围并不限于本辖区。根据《职责规定》第二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调查。


上海局对本案的调查系由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交办事项的范围不仅限于原案件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还包含调查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立案调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可见,除了本案外,杨泰华或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杨泰华还指出,他通过工作的营业部下单的交易并非一定是杨泰华本人操作,也可能由其他人操作,即使对杨泰华进行处罚,由其他人操作的部分也不应计入杨泰华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中;同时,杨泰华名下的相关手机及银行卡均为其母亲在使用和调配,其母亲除自己操作外,也有可能找其他人代为操作,但杨泰华一直未操作过,对相关情况也不清楚。


上海局指出,综合本案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杨泰华控制并使用“尹某芝”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最终决定对杨泰华“没一罚三”,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3.96万元,并处以4301.89万元罚款。


第三例:

曾在三家券商任职的蒋政涉案5亿盈利5万


曾先后在国泰君安、长城证券、安信证券三家券商任职的蒋政,做过长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安信证券资管副总等职务,涉案金额近5亿,盈利5万。


蒋政1997年2月至2003年10月在国泰君安工作,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在长城证券任研究所副所长,2006年12月进入安信证券,先后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权益投资组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其中2012年1月1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担任“安信证券—光大银行—安信理财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安信理财2号)投资主办,2015年5月5日从安信证券离职。


蒋政于2006年7月27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他)的证券业执业证书,2009年5月31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的证券业执业证书,2012年12月12日取得投资主办人的证券业执业证书。


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4日,蒋政控制和使用“李某均”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买入股票金额合计4.7亿元,盈利金额53667.19元。经查,“李某均”账户资金来源于蒋政。


不仅如此,蒋政在2014年11月26日前,还涉嫌使用“李某均”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目前已另案处理。单就违规炒股,证监会责令蒋政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5.37万元,并处以10.73万元罚款。


第四例:

中金公司投资经理陆茜,三年炒股不赚反亏


2010年3月至2014年6月,陆茜就职于中金公司建国门外大街营业部,先后担任投资经理助理和投资经理。2012年7月24日,陆茜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执业证书。2014年6月至证监会调查日,陆茜任中金公司北京科学院南路营业部高级投资经理。


2013年5月3日,陆茜与林某登记结婚。林某勤为林某之父。2010年3月25日,“林某勤”证券账户开立于湘财证券福州东街营业部,资金账号260×××111。2013年5月4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林某勤”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林某银行账户。


“林某勤”证券账户开户后即交由林某管理使用,林某勤本人未交易或下达投资指令。2013年2月,林某将“林某勤”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告诉陆茜,由陆茜管理。2013年5月4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林某勤”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和交易操作主要由陆茜做出,交易方式主要为陆茜使用本人手机下单。


经上交所和深交所计算,2013年5月4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林某勤”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金额5784.34万元,累计卖出金额5465.90万元,该账户亏损(含账面)23.15万元。


证监会认为,2013年5月4日至2016年6月6日,陆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借用“林某勤”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终责令陆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0万元罚款。


第五例:

恒泰证券营业部经理李大伟,亏掉百万领10万罚单


一年半的时间,李大伟掌握上亿资金买卖股票,和上一案例相同,不赚反亏。


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李大伟担任恒泰证券太原平阳路营业部经理。从业期间,李大伟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累计金额为1.07亿元,账户合计亏损104.19万元。


根据李大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李大伟罚款10万元。


在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外,还有6位从业人员炒股被出具了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了申万宏源的张琪、谢晓莉、魏红伟、陈昕,以及恒泰证券的屈帅,银河证券的李建川。


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出,上述人员在证券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买卖股票的违规行为,违反《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和第九条“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张琪、谢晓莉、魏红伟、陈昕、屈帅、李建川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上述自律惩戒措施记入证监会及协会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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