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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半月内两次遭点名,"少数野蛮生长"的金控集团迎来大监管,重点在民营金控,这是全名单

2018-03-27 孙璐璐 陈冬生 券商中国


“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这是新任央行行长易纲周末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对金控集团的最新“敲打”。


这也是近半月来,监管层第二次“点名”金控集团。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两会期间记者会上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一次明确表态,严厉指出了一些金控公司存在的问题。


“今年的重点监管就在民营金控。”有消息人士透露。毋庸置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监管已板上钉钉,相关政策办法正处研究制定阶段,进展顺利的话今年有望落地实施。


新任央行行长易纲除在公开场合“点名”当前金控存在的突出问题外,还透露正抓紧出台三大审慎监管的基本制度——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指导意见,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对各类金融子行业的金融监管政策也较为充分,为何还要出台对金控公司的监管办法?

野蛮生长的金控公司主要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相比于对单家金融机构的监管,对金控的监管会有何侧重点?

目前国内有哪些规模较大的金控集团?


尽管金控公司的监管办法尚未公布,但从近期监管层的频频表态看,对金控公司监管的架构和思路已渐明晰。可以预计,未来出台的金控监管办法,或将抓住问题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监管的重点对象,将落脚在非金融企业(尤其是部分民营系)发起设立的金控公司。


问题一:

国内金控有哪些?主要模式有什么?


目前国内常谈论的金控公司,主要指控股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法人主体。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实践中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


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几大金控阵营包括: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集团金控、互联网金控等。


央企金控的体量庞大,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金融央企金控、产业央企金控。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


继中信、光大金控集团后,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数十家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央企产业资本的招商局、中石油和国家电网等;银行系的工农中建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长城。这些央企控股的大型金控集团通常资产庞大,掌握着核心产业和资源,金融牌照已基本囊括齐全。


除了格局稳固的央企金控平台之外,目前不仅省级政府多数参与,甚至地区一级的政府也在整合当地典当行、担保、小贷等金融资产,进行自身金控布局。


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非银团队认为,地方金控大多为地方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借助地方政府力量,金融控股集团能够直接控制地方核心金融企业,掌握较为齐全的金融牌照。地方政府整合金控平台是为了提升国有金融资产的规模集聚效应和资源利用率,提高区域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本地企业融资和地区经济发展。在地方国企改革和明确股份制改造背景下,建立地方金控能够加大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力度,通过IPO、定增或优质资产注入的方式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水平。


比如天津泰达集团、江苏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一般以“地方财政+金融资本”形式出现,对分散的地方财政性质股份进行整合,吸引各类金融要素资源区域化聚集。


越秀金控作为首个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地方国资金控平台,实现了金融百货双轮驱动,但由于成本上升致业绩承压。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26 亿元,同比增长6.86%;净利润6.33 亿元,同比增长2.07%。


问题二:

为何民营金控成为监管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点名”的金融乱象,还是即将出台的监管办法,都有一个矛头指向,那就是未来对非金融企业(特别是民营系)发起设立的金控公司将强化全面监管。



过去几年,在金控公司领域内,有一支力量异军突起——民营资本。民营资本的纷纷“杀入”金融业,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但核心仍是资本逐利。


一方面,在结构性供给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传统行业面临各种压力。


另一方面,大资管时代的来临,给资本市场各金融机构提供了发展空间。数据显示,2012-2016年,我国资产管理规模实现快速增长。2012年,我国资产管理规模为27万亿元;到2016年,资产管理规模已达到116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43.97%。


按照近几年我国资产管理规模的增长情况,有研究机构预测到2022年,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将达到252万亿元。


因此央企、地方国资以及民营资本纷纷加码或转型金控平台。民营资本由于束缚相对较少,快速跑马圈地,大干快上金融版图,一些民营金控例如泛海系、复星系、万向系等,他们均控股了核心金融企业,金融牌照已比较齐全。例如,泛海系、复星系已经基本实现了“实业+金融”的双轮驱动。


而易纲口中所说的“少数野蛮生长的金控公司”,主要是指部分民营系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的金控公司,在过去几年的快速扩张所积累的风险日渐突出。


可以预计,未来出台的金控公司监管办法,或将抓住问题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监管的重点对象,就将落脚在非金融企业(尤其是部分民营系)发起设立的金控公司。


全国政协委员、央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两会”期间就建议,鉴于目前中国各类主体投资金融业数量繁多,可按照抓大放小原则,从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


一是目前商业银行主导的金控公司已被纳入监管,有关银行并表处理的监管规定已经实施运行,风险隐患相对较小,其监管重点主要是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


二是对于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民营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


问题三:

问题金控的“通病”有哪些?


监管层之所以会下定决心要对金控公司出台专门的监管办法实施监管,主要是因为当前金控公司所存在的一些乱象问题突出,不得不“下手”管控;另一方面,过去几年监管空白下,金控公司迅速发展壮大,庞大的体量和规模也日益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必须纳入监管范围内。


综合多方观点看,助长资金脱实向虚、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过度举债、公司治理不健全、滥用大股东权利等是问题金控公司的“通病”。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胡晓炼近日就表示,大家对金融风险都高度关注,其中一个风险就是大型金控集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并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在胡晓炼看来,风险较大的金控集团存在一些明显的特点:


一是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较高,在资产扩张的过程中大量甚至是无节制地举债;


二是法人治理不健全;


三是经营过程中出现异化,保险公司做成资产投资公司,实业做成金融公司;


四是这些机构通常体量较大,出现风险的话影响范围大,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一央行内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由于金控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实际上已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金控公司的盲目扩张和发展极大地增加了我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急需通过立法规范其发展和强化监管。”上述央行人士称。


问题四:

对金控的监管重点有哪些? 


在出台金控公司监管办法的计划提上日程后,有个问题让人疑惑,尽管当前我国对金控公司的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金融子领域的监管都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果能管控好金控公司旗下各类金融子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是否意味着使得整个金控公司都合规健康运行?


对于这一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央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专访时解释称:


一方面,当前我国对金控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监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其监管处于缺乏上位法依据的状态,尚未形成整体性的框架安排。


另一方面,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控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集团整体和交叉环节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监管空白,各个子公司的监管部门又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对其整体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把握和判断。


既然监管层已释放明确的信号要强化对金控公司的监管,外界现在最为关心的,莫过于如何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


参照对其他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不少分析人士认为,应包含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股东、资金来源审查;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


不过,金控公司由于其特殊性,在部分监管条款的设定上仍会有所突出和不同。


前央行行长周小川近期就表示,对于金控公司的监管将有三方面侧重点:


一是强调资本的真实性、充足性和资本质量。他表示,金融是高风险行业,因此就要有足够的资本来吸收风险。目前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并不真实完整,社会上存在着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问题。


二是要强调股权结构的透明度。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应足够透明,否则会出现违规操作。


三是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之间,或是金控集团的实体企业以及海外企业之间都可能存在关联交易,要强化关联交易的管理,在金融机构和控股公司之间,以及和其他实体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


问题五:

谁将成为金控的监管实施主体?


在监管实施主体方面,可以明确的是,未来对金控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将落到央行身上。去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央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



不过,在赋予央行监管金控公司的主体责任时,新近成立的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如何发挥协调监管的职能,“一行两会”如何分工也是外界关心的问题。


对此,白鹤祥建议,基于我国已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的监管改革方向,可以借鉴参考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即央行居于伞顶,负责对金控公司法人主体的风险管理和金融业的稳健运营进行全面监管评价,具体的监管职责应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审批、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分业监管,从而实现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合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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