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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证监会规范券商第三方开户交易的征求意见来了!明确券商五大禁止行为,对第三方提出五大约束

2018-05-02 王玉玲 程丹 券商中国


券商与第三方平台公司都一直在热切期待的、规范券商借助第三方开户与交易的征求意见稿来了!这份名为《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指导意见》,目前正在行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


券商利用互联网、银行“导流”开户的行为,有了硬约束。


监管层近日小范围向证券公司征求意见,主要是就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简称“意见”),意见就当前券商利用互联网开户、交易、宣传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规范,堵死了个别证券公司“打擦边球”,为谋求短期内客户数量和交易活跃度的快速增加,而忽视了新型信息技术固有风险的行为。



“现在金融监管越来越细,在分业监管的原则下,金融风险不能互相传递。这对一些利用集团或外部平台导流合作的互联网券商的影响比较大,但对大多数的券商影响还不是那么大。”上海一家大型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这个指导意见明确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规则,对行业发展有很好的促进和规范作用,从我们的角度是欢迎的!以前规则不明确的时候,各券商和各地监管部门的认识有差异,很多券商对于如何与第三方合作顾虑很深。现在规则明确了,对我们也是好事。”华东一家大型第三方机构资深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主要内容敲黑板:


1、第三方机构仅限于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发布平台、链接跳转等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业务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开立、维护、管理和注销证券公司客户的账户、客户招徕、客户适当性管理、接收客户交易指令等操作。


2、证券公司借助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的,立即停止新增客户,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引导存量客户通过证券公司自由渠道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并终止在相关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审查、外部评估、监管报备、持续跟踪、时候监督等业务流程安排,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证券公司应委托中证信息等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外部评估,并由其出具外部评估报告。


4、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应当对业务合规、系统稳定、资金安全、数据保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报告需列明审查环节符合规定的理由,并由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中证信息可接受证券公司委托,对第三方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情况开展外部评估,并出具外部评估报告。中证信息对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建立、维护并及时更新第三方机构失信名单。


6、证券公司可以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广告并链接至公司门户网站与客户交易终端等自由网络服务平台,或者采取租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的方式,在第三方平台上开展网上证券业务。


7、证券公司不得为第三方机构非法开展网上证券业务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提供交易下单的通道,将网上证券业务交由第三方机构运行,向第三方机构让渡承载网上证券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模板的管理权,允许第三方机构违规更改网上证券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模块的参数及其配置信息等。


8、证券公司不得进行夸大、不实、误导性宣传,不得在展业过程汇总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机构等变相方式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或者输送其他不当利益;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从事任何与网上证券业务相关的宣传推介活动。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开户、交易等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不得采取“开户比赛”“交易比赛”等方式诱导投资者进行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


9、证券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提供证券业务相关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不得为第三方机构接收、转发、截取、存储客户交易指令等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提供便利。证券公司不得违规通过互联网开通融资融券、创业板(首次开通)、新三板、分级基金、期权交易等复杂交易权限。


10、证券公司借助其他机构提供的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并违反本意见要求的,应妥善处理,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借助相关第三方平台增加新客户或提供新服务。


证券公司完成整改的,应申请住所地证监局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向证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重磅一:借助银行等三类平台开展业务的立即停止


意见中最为主要的内容,就是明确了证券公司不得借助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开展网上证券业务。


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证券公司借助互联网企业、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的门户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服务平台(简称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客户服务、宣传推介等业务活动(简称网上证券业务),其中,个别证券公司为谋求短期内客户数量和交易活跃度的快速增加,忽视了新兴信息技术的固有风险,甚至主动降低合规、风控、信心安全审核标准,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直接影响证券市场安全稳定。


根据《证券法》第六条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即“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监管层作出了上述考虑。


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可以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广告并链接至公司门户网站与客户交易终端等自由网络服务平台,或者采取租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的方式在第三方平台上开展网上证券业务。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厘清与第三方机构的责任边界。


证券公司是开展网上证券业务的责任主体,应当自主生成并全程管理在第三方平台发布的证券业务相关内容,按照业务合规、系统稳定、资金安全、数据保密的要求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并对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持续跟踪。


第三方机构仅限于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发布平台、链接跳转等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业务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包括但不限开立、维护、管理和注销证券公司客户的账户、客户招徕、客户适当性管理、接收客户交易指令等操作。


意见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客观凭借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的利弊,审慎评估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是否与公司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相符,是否可能引发网络安全风险及客户适当性管理难度增加等问题。评估结果应当经公司主要责任人及分管信息技术管理、合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诚实守信、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服务能力,不得存在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违反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展业,登载非法金融活动宣传信息等损害金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重磅二:规定券商五大禁止行为,若触犯即终止合作


意见明确了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应当恪守的禁止性规定,包括了五方面内容:


第一、证券公司不得为第三方机构非法开展网上证券业务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提供交易下单的通道,将网上证券业务交由第三方机构运行,向第三方机构让渡承载网上证券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模板的管理权,允许第三方机构违规更改网上证券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模块的参数及其配置信息等。


第二、证券公司是开展业务宣传的责任主体,不得进行夸大、不实、误导性宣传,不得在展业过程汇总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机构等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或者输送其他不当利益;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从事任何与网上证券业务相关的宣传推介活动。


第三、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开户、交易等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不得采取“开户比赛”“交易比赛”等方式诱导投资者进行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四、证券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提供证券业务相关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不得为第三方机构接收、转发、截取、存储客户交易指令等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提供便利。


第五、 证券公司不得违规通过互联网开通融资融券、创业板(首次开通)、新三板、分级基金、期权交易等复杂交易权限。


对于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意见强调,情节严重的应暂停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高管的责任。


重磅三:禁止暗箱操作,对第三方提出明确5点要求


意见还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的管理,规范展业行为。


一是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制定完备、清晰的业务方案,方案应当具有确保业务合规、技术安全、数据获取、保存、封闭及防范数据泄露的切实可行措施。


二是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确保签订协议与提供服务的主体一直,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内容包括:


1、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则配合提供本机构相关资料和数据;


2、 第三方机构应当配合外部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3、 第三方机构不得接触、接收、转发、截取、储备身份资料、交易指令等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


4、 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宣传证券业务或向投资者、社会公众等提供可能引发其从事证券业务误解的信息;


5、 第三方机构应当承诺不得借助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介入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业务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


另外,证券公司需针对通过第三方平台链接跳转方式使用本公司证券业务的客户,以弹出提示窗口并经客户点击确认等方式,明确提示客户已进入证券公司服务范围并醒目展示证券公司名称或相关标识,明确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客户切换浏览第三方平台其他内容且时间短于一小时的,可不重复弹出提示窗口。证券公司系统应当使用独立的客户身份验证措施,不得允许以第三方机构身份验证等方式予以替代。


意见指出,网上证券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当由证券公司自主控制,自主建设掌握系统架构、业务逻辑、操作流程等内容,提供服务的IP地址应当由证券公司注册并全权管理。证券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合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动态审查和测试机制,持续监测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确保客户交易指令及其数据在证券公司控制的信息系统内封闭运行。


重磅四:强化券商内控流程,引入外部评估机制


意见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审查、外部评估、监管报备、持续跟踪、时候监督等业务流程安排,包括了:


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应当对业务合规、系统稳定、资金安全、数据保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报告需列明审查环节符合规定的理由,并由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证券公司应委托中证信息等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外部评估,并由其出具外部评估报告。


证券公司应在内部审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业务方案及书面审查意见向证监会及住地证监局报备,并将相关材料抄送中证信息,如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的,证券公司应当一并报备外部评估报告,业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重新履行报备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对第三机构及其第三方平台是否符合本意见要求的条件及双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发生异常情况,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暂停或终止合作,并妥善处理存量客户,引导存量客户在其他交易渠道进行交易。证券公司发行第三方机构合作可能误导投资者应及时公告澄清。证券公司应当将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情况纳入公司合规风控管理范围,定期进行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提出要设立外部评估,中证信息可接受证券公司委托,对第三方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情况开展外部评估,并出具外部评估报告。


同时,中证信息对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建立、维护并及时更新第三方机构失信名单。


重磅五:存量业务整改,增量业务需规范


证券公司需对照意见进行自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存量合作业务应按照要求规范并制定整改方案,在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证监局。  


对于证券公司借助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的,应立即停止新增客户,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引导存量客户通过证券公司自由渠道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并终止在相关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


对于证券公司借助其他机构提供的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并违反本意见要求的,应妥善处理,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借助相关第三方平台增加新客户或提供新服务。


即便证券公司完成了整改,也需要申请住所地证监局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向证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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