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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挪用公款涉资近亿元,正厅级干部500万受贿促成安徽上市公司收购,自称"我收的财物是查不出来的"

王璐璐 券商中国 2018-12-17


以上音频技术来自:讯飞有声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又一则正厅级高配干部的贪腐案例浮出水面。


原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海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简纯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41万元及港币20万元,四次挪用公款共计8700万元。


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简纯林犯受贿罪,判处11年,并处罚金16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4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二、简纯林退缴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赃款81万元,退缴至本院的赃款3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简纯林受贿赃款人民币600万元、港币20万元。


2017年5月,简纯林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同年6月9日被逮捕;7月被双开。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简纯林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案一审宣判。


就在今年1月,中国纪检监察报还刊发了一篇长达4000字的署名文章,详细描述了简纯林自作聪明大搞权钱交易,以及案发后负隅顽抗,对抗组织调查的所作所为。


正厅级干部会计出身,九项受贿“移花接木”来掩人耳目


从基层干部成长为海南省供销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的正厅级,聪明干练、年轻有为的简纯林在很多人眼中是幸运的,他还曾经获得过第八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海南省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但殊不知,华丽袍子里面爬满了虱子。


从1993年开始,当简纯林还是一个农场场长的时候,他就开始了受贿,截至2015年,22年间,简纯林大搞权钱交易,少则3万,多则500万,共计发生九项受贿事件,共计人民币1041万元、港币20万元。


受贿罪也是简纯林的第一罪状,这与他一路的权力资本密不可分。先来看看他的简介:


简纯林,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海南儋州人。


1977.07—1993.12

历任海南农垦西联农场管理员、会计、分场副主任、木材厂厂长、副场长;

1993.12—1998.04

任海南农垦西联农场场长、党委副书记;

1998.04—1999.12

任海南省农垦总局(总公司)党委委员、副局长(副总经理);

1999.12—2000.03

任昌江黎族自治县县委书记(副厅级);

2000.03—2003.03

任昌江黎族自治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03—2005.06

任昌江黎族自治县县委书记;

2005.06—2005.11

任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5.11—2007.05

任海南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07.05—2007.06

任海南省农业厅巡视员;

2007.06—2017.07

任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



会计出身的简纯林懂经济、擅财务,在隐蔽谋财上也就更“技高一筹”。在受贿上,他从来不拘泥于简单的当面赠送,常常通过“移花接木”来掩人耳目。他曾狂妄放言:“我所收受的财物,组织上是查不出来的。”


其中,2002年至2015年期间,简纯林先后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陆某在承揽工程及拆借2000万元流动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陆某为感谢这位老朋友的倾力帮忙,多次向简纯林贿送财物,共计320万元。为规避风险,其中250万元,用了很多方式掩饰,先是让陆某用陆某本人的名字买房并付购房款250万元,后又让开发商将27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退还给陆某,并要求陆某将270万元分两次转给高中同学许某,其中的235万元还要陆某以陆某公司的名义转并注明“还款”,最后又让同学许某将这235万元转给开发商,另35万元转给其儿子简某。


2003年至2004年,简纯林利用担任昌江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陈小武的请托,为陈小武承揽昌江县扶贫办培育橡胶等苗木项目提供帮助。2003年下半年,简纯林安排陈小武弟弟陈小杰向陈小武收取了30万元。


此外,2011年至2013年,简纯林利用担任省供销社理事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海南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和省供销社社有企业海南星海银投资合作开发海南省保亭县新政镇新政花园项目提供帮助。


2012底至2013年,简纯林先后两次收受赵某给予的钱款,共计20万元及港币20万元。其中,2012年底或2013年年初,在海口市琼苑宾馆收受港币20万元,2013年年底,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家酒店房间内收受一张内有20万元的银行卡。2014年年底,因该项目合作不顺利,简纯林先后分两次分别将收受赵某的港币20万元和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退还给赵某。


收受500万,促成辉隆股份收购省农资


在简纯林的九项受贿事件中,尤为这件数额最大,高达500万。


2008年至2012年,简纯林利用担任省供销社理事会主任、省农资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海南绿宝龙生物科技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宝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向荣的请托,为绿宝龙公司向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转让省农资公司44%的股权提供帮助。


省农资公司,系2008年8月,绿宝龙公司与省供销社合资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省供销社注资1530万元、占股51%,绿宝龙公司注资1470万元、占股49%,简纯林任董事长,郑向荣任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因为缺乏流动资金,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郑向荣意欲退出,便向当时想进军海南市场的辉隆股份董事长李永东介绍省农资,李永东表示愿意收购,但要求辉隆股份必须控股51%以上。


2011年年底,辉隆股份委托评估公司对省农资公司的资产进行预估,给出的正式评估价只有1.2亿余元,比之前预估价降低了很多。简纯林觉得评估价太低,不愿意进行收购谈判。为了让简纯林同意并继续推动省农资公司出让股权的事,2012年上半年,郑向荣以给好处费为条件,请求简纯林继续推进股权收购一事,简纯林答应。


2012年6月,辉隆股份以超募资金7829.88万元,收购省供销社所持的省农资16%的股份和绿宝龙所持44%股权。省农资公司更名为省农资集团公司,股权结构变为辉隆股份占股60%,省供销社占股35%,绿宝龙公司占股5%。


事后,简纯林分别以“借款”、“投资款”的名义分两次收受郑向荣给予的500万元,其中,以投资款名义的300万,为了掩人耳目,简纯林又将钱款改为“借贷合同”,并伪造虚假的还息凭证。他先后以三种名目收受这笔钱,并将这笔钱转账了七次,不断变换款项的名目,实际上是通过伪造一个合理化的名目,来掩盖自己搞权钱交易的违纪事实。


四次挪用公款,合计8700万


除了受贿行为外,简纯林还四次挪用省供销社公款,归个人使用,前后共计挪用公款8700万元。


为参与省农药批发专营权的竞标(申请企业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1亿元),2010年11月,省农资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亿元,新增加的注册资本7000万元,由省供销社认缴51%,绿宝龙公司认缴49%。


为解决绿宝龙公司认缴新增资本的资金问题,郑向荣向简纯林提议,将省农资公司从银行贷款而来的1.4亿元省级储备化肥贷款中的4700万元,转给绿宝龙公司使用。简纯林明知董事会已对该1.4亿元的使用形成决议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


2010年11月,省农资公司分两次将4700万元以“暂借款”的名义,转给绿宝龙公司。其后,绿宝龙公司将该4700万元转入省农资公司账户,作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至2012年6月,辉隆股份在收购绿宝龙公司持有的省农资公司44%的股权时,绿宝龙公司才将省农资公司的4700万元借款全部还清。


除此之外,简纯林在任职期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次挪用公款共计4000万元,分别给陆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凯达公司、金凯公司及南大洋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以上款项均已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涉案的用款单位均为私营企业,并非省供销社的下级社,简纯林将公款给以上企业使用,并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的精神。


九项受贿、四次挪用公款,数罪并罚被判14年


海南省纪委消息显示,2017年5月,简纯林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同年6月9日被逮捕;7月被双开。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简纯林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简纯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41万元及港币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简纯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四次挪用公款共计87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简纯林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考虑到,简纯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简纯林如实交代账款去向,其家属代其积极退赃,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简纯林所挪用公款均已全部收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以下判决:


一、简纯林犯受贿罪,判处11年,并处罚金16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4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


二、简纯林退缴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赃款81万元,退缴至本院的赃款3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简纯林受贿赃款人民币600万元、港币20万元。


曾对抗组织调查,串供并指使他人翻供


就在今年1月,中国纪检监察报还刊发了一篇长达4000字的署名文章,详细描述了简纯林自作聪明大搞权钱交易,以及案发后负隅顽抗,对抗组织调查的所作所为:


当执纪人员把简纯林带往办案点的时候,他依然气焰嚣张:你们这样做,你们领导知道吗?然后,他就开始了自己的“表演”:装病,伪造证据、串供并指使他人翻供。他总是自作聪明,以为能瞒天过海,其实他的违纪问题就是从他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暴露出来的。


2016年5月,省委巡视组在核实省供销社违规发放奖金的问题时,简纯林为了隐瞒真相,授意省供销社财务审计处副处长起草虚假说明,并提交给省委巡视组,称省供销社不存在任何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情况,意图欺骗、干扰巡视组的工作。但事实上,当时的海南省供销社直属企业全面亏损,简纯林在这种情况下却虚报财务数据,骗取了全国供销总社同意省供销社用利润发放奖金的批复。  


2013年至2014年,海南省供销社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以发放“年度综合奖”“优秀奖”等名义,违规发放奖金242.84万元,其中简纯林共领取13.79万元,后退还。 2017年3月,简纯林在得知省纪委在核查其违纪问题后,立即找到涉案的老板许某,要求其按照自己口径把一笔300万元的贿款说成是正常的借贷。许某按简纯林的要求对省纪委做了虚假陈述,后经执纪人员教育,许某做了真实交代。但迫于简纯林的压力,许某又向省纪委提交一份内容虚假的声明,否认之前承认的事实。


文章显示,作为正厅级干部的简纯林被任命为海南省供销社(副厅级单位)的一把手,实属职务“高配”,组织希望他到这个岗位上去干出点成绩。作为“杰出青年”,他一路顺风顺水,39岁即提拔为副厅级领导干部,40岁当上县委书记(副厅级),后又提拔为正厅级。面对组织的信任,本应以身作则,带领企业谋发展。但他却不知珍惜,不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自己放松了要求,理想信念滑坡。


“面对组织给予这么好的条件,自己仍然不满足,不好好珍惜,却见钱眼开,为企业办事,人家给钱就要,毫无顾忌,把党纪国法放在脑后,忘记了党规党纪,忘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责任,忘记了组织多年的培养,我后悔,非常后悔……”简纯林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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