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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就要30万!遭辞退券商员工状告前东家,讨要48万只拿到11万,是受冤屈还是狮子大开口

云中芷 费亦多 券商中国 2019-08-09


员工离职后与公司产生应付工资上的纠纷也是常有。裁判文书网近期的一则判例显示,华鑫证券前新三板业务员工在合同到期后不获续签,便和公司讨要各项赔偿金48.38万元,但仲裁结果仅支持不足3万元。员工不服上诉,最终获得了11.66万元的赔偿。



合同到期后不获续签,员工要求经济赔偿共48万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王某被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招录。2015年8月,王某被调至华鑫证券上海总部,双方签订了有效期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王某在新三板业务管理总部担任挂牌推荐岗位。后双方又签订了有效期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满后,王某仍然前往华鑫证券工作且有考勤记录,其所在团队的同事刘某在2017年12月18日还发送微信与自己沟通工作。


2017年12月20日,华鑫证券人力资源部向王某发送短信及微信,告知其劳动合同已到期,要求王某在2017年12月22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并称公司将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华鑫证券于同日取消了王某的考勤权限。


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王某随即就开始和公司算一笔经济补偿的账,这笔账就从2015年她刚进华鑫证券算起。


来看她的诉求:


2018年1月24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华鑫证券:


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100元;


2、支付2015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工资45,900元;


3、支付2015年7月1日至11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117.24元;


4、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30,000元;


5、支付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5天的折算工资4,911.90元及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4天的折算工资3,929.50元;


6、支付2017年11月的报销款1,485元;


7、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148小时的加班工资151,508.61元及休息日加班2,108小时的加班工资144,542.55元;


8、支付2018年1月5日至3月4日延误退工经济损失3,320元。


上述这些,全部加总,她向华鑫证券讨要共计48.38万元,其中光加班费就有29.6万元。


2018年2月7日,华鑫证券提出反申请,要求王某返还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工资3,605.74元,并填写项目交接表、返还门禁卡及饭卡。


仲裁委员会仅判华鑫证券支付2.93万元


仲裁委员会最后做出裁决,判决结果主要有两项:


一是,华鑫证券支付王某2017年度年终奖2万元,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0.36万元,2017年11月报销款0.15万元,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2月20日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0.09万元,2018年1月5日至3月4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0.33万元。上述加总共计2.93万元。


二是,王某向华鑫证券返还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0.34万元,并填写项目交接表、返还门禁卡及饭卡。


一审法院:华鑫证券支付11.66万元


原本讨要48.38万元,仲裁结果却只有2.93万元,而且王某还要还给华鑫证券0.34万元,也就是说王某只能拿回2.59万元。王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鑫证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1万元,2015年6月1日至11月8日工资4.04万元,2017年度年终奖3万元,不返还华鑫证券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工资0.34万元。


华鑫证券表示,王某2015年6月在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学习,于2015年8月至上海总部学习,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系其分支机构,工资虽由华鑫证券核算,但通过该营业部自行发放;王某工作至2017年12月15日,此后即便至其它处,也未提供劳动,因XX项目系王某所经手,故刘某在2017年12月18日通过微信询问相关情况;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年终奖之约定,年终奖属于业绩薪酬,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与公司业绩完成情况、部门绩效等均挂钩;若法院认定王某仅需返还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认可王某所计算该期间工资金额为2,354.89元。


王某则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6月3日至10月12日与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时任负责人曹某和华鑫证券管理人员秦某等人的邮件往来,以证明自己自2015年6月起便提供劳动。


工资单显示,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王某某每月基本工资7000元,其他补贴450元(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该项金额为650元),另有金额不等的福利费及奖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于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在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工作,自2015年8月1日起调入华鑫证券,故其向华鑫证券主张2015年6月至7月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8月1日至11月8日工资,王某所提供的与相关人员的电子邮件往来能够体现其为华鑫证券工作,华鑫证券应当向王某支付期间工资2.48万元。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采信王某的主张,确认王某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继续工作,双方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17年12月20日华鑫证券发送通知时方为解除。鉴于华鑫证券在2017年12月20日解除的是与王某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合同期满终止的条件,故华鑫证券依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年终奖方面,双方确认王某2015年、2016年的年终奖均为3万元,华鑫证券主张2017年王某的年终奖为2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王某2017年的年终奖应按3万元发放,按照其在职时间,华鑫证券应支付王某2017年年终奖2.91万元。


另外,法院认定华鑫证券于2017年12月20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无需向华鑫证券返还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工资,只应返还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工资0.24万元。


一审判决如下:


华鑫证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34万元,2017年年终奖2.91万元,2015年8月1日至11月8日工资2.48万元,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0.36万元,2017年11月报销款0.15万元,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2月20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0.09万元,2018年1月5日至3月4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0.33万元。上述共计11.66万元。


王某向华鑫证券返还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工资0.24万元,并填写项目交接表、返还门禁卡及饭卡。


华鑫不服,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华鑫证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要求法院驳回王某关于赔偿金、2015年6月1日至11月8日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改判华鑫证券支付王某2017年年终奖2万元、王某返还华鑫证券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工资0.34万元。


华鑫证券坚持称王某2015年8月至11月是在华鑫证券学习,并未参与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15日期满终止,华鑫证券已向王某口头告知不续签,没有违法解除的行为;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核定与发放具有自主权,经核算,王某2017年度的年终奖为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华鑫证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8月1日至11月8日王某系从事业务学习而非工作,也未证明已向王某口头告知合同期满不续签和证明2017年度王某的奖金是2万元。另外,根据王某2017年12月15日之后有考勤记录,认定双方之后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华鑫证券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因此,无事实证明华鑫证券的说法。驳回华鑫证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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