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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重磅!退市新规"压哨"落地,淘汰指标大幅收紧!考察期3年变2年,造假比例降至50%…速看关键点!

程丹 券商中国 2021-01-13






2020年最后一天的最后时刻,A股退市新规“压哨”落地。






2020年12月31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了退市新规,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在全部板块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制定扣非净利润与1亿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在保留“面值退市”等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基础上,设置“3亿市值”标准;增加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标准;增加重大违法退市细化认定情形等。同时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优化退市整理期等,提高退市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对市场关注较多的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等,落地的退市新规也有完善。


证监会表示,本次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后的退市规则,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资本市场整体环境、加速优胜劣汰、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理性投资具有积极意义。


1看点一:退市新规做了十方面完善


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应市场要求做了多方面的完善,具体来看十大关键点:

一是将财务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

二是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

三是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四是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五是科创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

六是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七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八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

九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

十是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2看点二:新增“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


落地的退市新规最大的亮点,是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具体来看,下调了造假金额比例和绝对值,将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从严收紧量化指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则在指标设置上更加严格。


2018年11月,上交所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该办法围绕相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地位,明确了4种证券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改革又新增了1类情形,即“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这5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股票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明确客观,确定性较强,能较好明确市场预期。


交易所表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欺诈发行的公司,其在自始获取上市地位时即存在瑕疵,将其清出市场能够维护整个市场诚实信用的基础,也有利于从严规范资本市场入口;对于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公司,其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不论公司财务造假的金额大小,比例高低,都不应当继续维持上市地位。


对于本次改革增设“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标准,主要原因是实践中少部分公司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重大财务造假行为,财务造假金额巨大,丧失基本的诚信,对投资者信心和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其内部组织机构运行不规范,内控失效,已不适合作为公众公司继续留在证券市场,有必要将其退市以维护市场秩序。


交易所强调,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投资者保护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退市并不是打击造假的唯一方式。因此,打击造假需要综合体系、多种工具共同发挥作用,根据造假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包括诚信档案、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送刑事、集体诉讼等多种措施,而不是只要造假就退市。2020年,新《证券法》已经大幅提升了行政处罚金额。近日,全国人大已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表明了国家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将对财务造假行为形成强大威慑。


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只要未达到此次新增的“造假金额+造假比例”指标就可以避免退市?交易所表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此次新增重大财务造假量化指标是对交易所2018年1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有关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的进一步补充。


交易所指出,退市指标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随着注册制试点的推进,将有更多优质公司上市,二级市场投资理念正在发生转变。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被查实后,即便没有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没被退市,但也会被记入诚信档案,甚至被行政处罚或移送刑事,被集体诉讼,同时也会被市场贴上“造假公司”的标签,其毫无诚信、毫不顾及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将被市场抛弃,被市场惩罚,严重影响其估值水平。在市场机制发挥更大作用,面值退市公司越来越多的当下,恐怕这些公司也将被投资者用脚投票,最后可能走向退市。


3看点三: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新增的“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指向的是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


交易所表示,这是为防止公司通过虚构收入规避退市,上市规则中做了以下安排:

一是要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此项指标时,营业收入中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应当充分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公司未按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交易所表示,用组合类财务指标替代单一财务指标主要是有哪些考虑?


本次改革前,原来的净利润指标在退市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市公司要为投资者创造收益是市场的重要导向,一批常年亏损的公司被清出了市场。随着注册制理念不断深入,盈利已经不是衡量公司价值的唯一标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指标不能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改革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增扣非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类财务指标,通过多维刻画,将持续亏损且收入规模不足1亿的公司识别出来,表征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更加精准。同时,明确净利润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年来公司通过外部输血、出售资产等盈余管理手段规避退市的问题。本次改革后,那些长期没有主业、持续依靠政府补贴或出售资产保壳的公司将面临股票退市风险;而主业正常但尚未开始盈利的科技企业,或因行业周期原因暂时亏损的企业将不会再面临股票退市风险。事实上,本所科创板前期的试点改革中已经采纳了本次新增的组合类财务指标,本次改革实际上是对前期改革经验的复制和推广。


4看点四:面值退市更加明确


本次改革将原来退市指标中的“面值”明确为“人民币1元”。同时,新增“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退市情形。交易所表示,市值是市场充分博弈的结果,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资价值,存在被炒作的问题,结合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将市值极低的公司清出市场,也有利于投资者理性选择,引导价值投资,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并且,新增了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存在缺陷的退市指标,具体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等。上市公司存在前述违规情形且拒不改正的,将坚决予以出清。应该来说,新增此类退市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交易所日常监管的“工具箱”,提升监管的威慑性。


5看点五:并不是简单地追求退市数量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特别强调,要加强相关司法保障,坚持法治导向,坚持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要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压实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要坚持底线思维,立足国情和市场实际,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稳妥处置退市相关风险。


证监会表示,沪深证券交易所围绕应退尽退目标,完善退市规则,打击乱象。针对过往通过非标审计意见规避退市的公司,增加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指标全面组合适用的退市规则,堵住制度漏洞;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红牌罚下”条款;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按原规则不影响上市地位的财务造假案件,增设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


自2014年证监会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完善重大违法退市规则以来,先后有博元投资、欣泰电气、长生生物、金亚科技、康得新、千山药机等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退市等标准已退市或启动退市程序。本次在保留原有情形、增设“造假金额+造假比例”条款后,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欺诈发行、重大财务造假、通过财务造假规避退市标准的公司,无论公司造假金额大小,造假年限长短,只要触及相应指标,都将予以坚决出清。


近日,证监会已对富控互动等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规避退市立案调查,后续还将对类似案件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证监会还将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有效克服退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


证监会强调,应退尽退并不是简单地追求退市数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惩戒手段。严格执法一方面要做到有错必罚,另一方面也要坚持过罚相当,要实事求是,辩证、系统地考量上述关系。沪深证券交易所落实改革要求,合理设置退市标准,既充分发挥退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作用,又与整个监管体系有机结合,综合利用诚信档案、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送刑事、集体诉讼等多种工具,在尽量减小投资者损失的前提下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体化追责。2020年,新《证券法》已经大幅提升了行政处罚金额。近日,全国人大已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首单集体诉讼案件已正式启动,证监会正在加快制定责令回购等配套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6看点六: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


201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证监会不断加大退市监管力度,已有48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退出,其中强制退市26家,是之前6年强制退市数量总和的2倍多,创历史新高。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坚决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把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坚定方向,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并结合实践动态评估。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推进《实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同时,将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对抗监管、不正当维权甚至煽动群体性事件等恶劣行为,严厉打击、严肃追责,确保改革平稳推进,积极塑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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