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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屏!储户1200万存款蹊跷失踪,被银行员工私自转走?法院一审判储户负八成责任,这家银行承担两成责任

潘玉蓉 券商中国 2021-11-15





近日,“储户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的话题登上了头条热榜和新浪热搜。





此事发生在2019年,储户丁某将身份证、未设置密码的存单交给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王某某,让其帮助领取礼品,结果却被王某某转至其父亲名下。该案在今年7月开庭,9月,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储户先期起诉的500万存款中,法院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承担二成责任。


11月5日,自称是储户当事人的今日头条号主“正义迟早会来92”晒出了500万的存款凭证,表示严重不服一审判决,将会上诉,助此事登上热搜。

 

然而,事情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一份当地银保监局的调解材料显示,储户丁某和银行员工王某某实是亲戚关系。


储户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


据上游新闻报道,2019年,太原市清徐县的丁某先后将家里的存款共1200万元存入清徐农商行。不久后丁某发现存款消失:其中2019年3月7日分两笔存入的743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没有入账(银行账目显示,第一笔存入的543万元根本没存进账户,第二笔存入的200万元也已被转走);2019年4月3日、4日分别存入的300万元、200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2020年4月,丁某委托律师对先期500万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1年9月份,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对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储户丁某起诉其中500万元,被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山西清徐农商银行承担二成责任。当事人丁某的儿子王某表示,不满意上述判决结果。


11月5日,在今日头条上,自称是储户当事人的“正义迟早会来92”博主表示,“今年9月份,山西省清徐县法院对先期起诉的500万一审判决认定,我们一方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我们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太原市中级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据其描述,“我父母辛苦一辈子将攒下来的1200万元分4笔业务存入我们这里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们是相信银行,才把钱存进去。”


“在存入500万一年定期存款后,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我母亲的定期存单和身份证,然而钱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王某私自取走,转到他父亲的账户了。”


该当事人认为,银行没有守住底线防线,未尽到审核核实的责任义务,是存款丢失的直接主要原因,银行职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柜面违规操作私自把钱取走,损失应当由银行全部承担。


一审判决:储户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八成责任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丁某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当庭陈述是让王某某代其领取大额礼品,王某某也承认此事,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某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故丁某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且王某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某名字的地方误填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某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最终,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某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


 

真实情况扑朔迷离


看似银行员工监守自盗,银行为何只承担两成责任?真实情况可能比想象中复杂。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及存款人的身份证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必须持代取款人的身份证办理。也就是说,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员工王某某拿着储户的身份证、存单,再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是可以从银行取走存款的。


出问题的地方在于,王某某未将这笔款项还给储户丁某,而是转给了自己的父亲。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在山西省银保监局的一份针对投诉事项的回复材料中,清徐农商行对当地监管部门说明,王某某和丁某是亲戚关系。根据《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王某某存在违反内部制度的要求,代理客户办理取款业务的行为。


据了解,王某某已经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公安部门已立案。丁某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剩余的700余万元将择机起诉。


储户注意义务如何界定?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话题上热搜后,评论区讨论热烈。尤其是一审判决中提到,“丁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丁某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不少网友表达了失望。


储户注意义务的边界在哪里?储户正是因为信任银行,才去存款,如果连银行的人都不能信任,储户的资金安全何处保障?银行员工违规,银行该承担多少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这些问题还无法给出答案。但在裁判文书网上,因银行员工诈骗、导致客户资金失踪的案例并不少见。通常,除了涉事员工要受到法律制裁外,受损客户也会将银行告上法庭。


业界认为,这类案件中,银行该负多少责任,关键看在办理业务的全程是否合规,有没有对员工尽到管理监督的职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即便如此,客户仍应当提升风险意识,不要随意将存单、身份证件等交付他人操作,对资金转账和取款上的不合常规的迹象要保持警惕,加强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


孟博表示,银行应当强化对员工选任和日常履职的管理,加大对营业网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员工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应当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教育和提示,在营业场所以简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对客户进行警示和指引,力求防患于未然。



责编: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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