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应如何计算?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应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某企业201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2、某企业201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10000-0×12%)=10000(元)
3、某企业201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0×12%)=0(元)
但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的规定,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进行亏损弥补,不受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事项的扣除比例限制,也不存在结转扣除问题。
(“谈说公益”根据相关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