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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知识】扒一扒公益组织的税收优惠

谈说公益 2020-08-20

涉及到公益组织的税收优惠有两种: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什么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获得该资格,其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指“企业所得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获得该资格需具备什么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向谁申请?】

向设立或登记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提供什么材料?】

1.申请报告;

2.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格有效期】

五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有关的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什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社会团体如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申请报告、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章程,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等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采取名单式管理,首次被认定具有该资格之后,以后每年要继续享有,必须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并公布。

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要求“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取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由“民政部审批,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这一非行政许可审批。(相关阅读:关注“谈说公益”,发送“税前扣除”获取《非权威解读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有关的法规依据】

[1]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29号)

[5]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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