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不知道该怎么干光伏扶贫电站了?”
近日,光伏微信朋友圈中在转发一篇文章“不知道该怎么干光伏扶贫电站了?”,文章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就是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微信号:PV-info)发布的“2018年绝对光伏扶贫的爆发年!”,另一种是“不知道该怎么干光伏扶贫电站了?”文中对光伏扶贫新政多有指责,为此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微信号:PV-info)创办者Mr.Yang写了一篇反驳文章,供光伏人参考,也欢迎大家参与评论,作者微信:PVinfo。
在国家层面,2018年光伏扶贫的指导思路是正确的,光伏扶贫的政策的方向是很明确的!即2018年的光伏扶贫只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且必须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我国的光伏扶贫也是在不断的摸索中前行,最开始的建设方式为:户用扶贫电站、村级扶贫电站、集中扶贫电站三种模式。后来因为各地政治任务的加重,一些商业光伏电站也拿出一部分收益来进行扶贫。
村级电站是经过前期探索最适合我们国情的扶贫模式!一些所谓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光伏企业家们”不知道怎么干光伏扶贫项目的真实原因只有两个:一是根本没有仔细看文件,也不想仔细看文件;二是还想钻光伏扶贫的空子,新政策堵了他们的发财路!
原来的光伏扶贫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扶贫了光伏企业,不少光伏企业因为光伏扶贫而大赚特赚。
再次借用某光伏企业家的说法:
做光伏扶贫不赚钱对不起股东
做光伏扶贫赚钱对不起贫困户
因此该企业不碰光伏扶贫项目。
根据文章的几种观点,PVinfo进行了反驳,分别论述如下:
反驳一:
原文中,本文分析逻辑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按时、按量的完成“三大攻坚任务”之一的精准脱贫任务,而光伏扶贫是最佳的扶贫手段。
但是,光伏扶贫并不是唯一的精准扶贫方式,也不一定是最佳的扶贫手段,国家能源局也在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量力而为”,不存在按时按量完成扶贫任务!
光伏扶贫并不是万能药!
反驳二:
原文:光伏扶贫是一项需要通过必要的市场行为来实现的政策结果,事关政府、扶贫对象和光伏扶贫企业三大关系人。光伏扶贫项目要成立、相关业务要繁荣,三大关系人必须都有积极性。遗憾的是“办法”出台后,光伏扶贫的贫困县和企业有积极性,却“不知道该怎么干了”。
企业的目的就是赢利,盈利从来都是企业的第一目标,其积极性从来都是以赚钱为目的,“不知道怎么干了”,只是不知道在新政策下怎么赚钱了!
因为新政策堵住了一些光伏企业的发财路。
反驳三:
原文:造成“不知道该怎么干”的原因,是“办法”没有尊重“市场行为”在光伏扶贫业务中的应有地位。
光伏扶贫企业要认清自己的位置,给自己做好定位,光伏企业在新政策下就是进行EPC总承包,保质保量完成光伏扶贫是设计施工运维即可。光伏扶贫企业没有必要越俎代庖,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可。
光伏扶贫企业要找好自己应有的定位!
反驳四:
原文:首先是定位有问题。......但对如何保护和提高光伏扶贫企业的积极性却只字不提。
在之前光伏扶贫政策的大背景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光伏扶贫企业的积极性实在是太高了!在之前的光伏扶贫政策中,由于存在着漏洞,光伏企业使出浑身解数所有项目都往扶贫上靠,都想往政治任务上靠,光伏扶贫新政策的出台就是要让这些唯利是图的光伏企业有所收手!
新政策就是要打压一下个别光伏企业的积极性!
反驳五:
原文:其次是手段有问题。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的原则,难免产生两个疑问:第一,目前仅靠财政和社会捐赠资金,能否筹集到足够的完成“三大攻坚任务”之一的精准扶贫资金?有说“光伏扶贫如果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钱,那就是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是否意味可以不用按时、按量的完成“三大攻坚任务”中的精准扶贫任务?第二,只强调财政和捐资的公益行为而否定融资的市场行为是否是正确的选择?简单强调手段的合理性而忽略目标的严肃性的做法是有问题的。
国家能源局新政策的方向是明确的,光伏扶贫只是精准扶贫手段之一,而不是全部,我们政府还有很多的扶贫手段,光伏扶贫不是唯一的手段,不要太高看光伏扶贫的功能!光伏扶贫的大规模出现问题也许就在两年之内。根本不存在按时按量完成精准扶贫的任务!
第二个问题的解答,所有的资金都是寻求利润的,既然寻求利润自然会分走光伏扶贫的收益,国家保证光伏扶贫的电价不降低,就是为了尽可能的把收益留给贫困户,如此拉来融资机构,只能适得其反!部分光伏企业也是瞄准了光伏扶贫的特殊电价,对应于相对较高的收益,才会不遗余力的盯着光伏扶贫的蛋糕,想深度参与其中!
反驳六:
原文:“办法”确定的光伏扶贫业务原则是正确,只是需要实施细则来完善它,特别是“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对光伏扶贫企业的重大影响问题值得探讨。
政策的此条规定,大为称赞!“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对光伏扶贫企业能有什么重大影响呢?因为一些所谓的大光伏企业有融资能力啊、有融资渠道啊,此条政策就是堵住了一些光伏企业的财路!
最后,全力支持国家能源局光伏扶贫新政策!只有目前的政策是最合理的政策,最适合目前我们国情的政策,光伏扶贫本来就是一个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小插曲(光伏的发展赶上了扶贫的政策任务),光伏扶贫也必将走出历史舞台,并且这个时间节点会来的很快,2019年光伏扶贫将全面退出!一些以光伏扶贫作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也应该尽早做出相关规划,未雨绸缪,而不是与国家现有的政策去较劲!
同时一些上市光伏企业业绩增长乏力,本以为光伏扶贫会让其业绩大幅增长,想不到能源局出台的两条规定:“不得企业入股”“不得负债建设”将一些企业挡在了光伏扶贫的大门外,个别光伏企业试图通过网络的舆论压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来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在此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微信号:PV-info)将坚定的站在国家扶贫的大方向上,宣传现有光伏扶贫政策的合理性与完善性,为光伏扶贫的舆论方向保驾护航!
附:
“不知道该怎么干光伏扶贫电站了?”
国家能源局《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印发后,出现了两种决然不同的声音。一种是写在公开媒体中的“2018年绝对光伏扶贫的爆发年!”一种是写在有社会责任感的光伏企业家们心里的“过去几年好不容易摸索出了四种光伏扶贫模式,现在却不知道该怎么干了!”
精准扶贫是我党我国的“三大攻坚任务”之一,光伏扶贫长达20年的稳定造血功能奠定了它最佳扶贫手段的地位。“办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回答了过去光伏扶贫业务中最关键的几个问题,比如电站建设用地、电力消纳、补贴发放等。“办法”的最大遗憾在于,与年初《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简称“通知”)中第三条的“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尽快与项目对接,进行项目贷款条件审核,按照支持光伏扶贫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落实贷款优惠条件,根据项目假设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做好融资保障”变化太快、反差太大,本来是为促进光伏扶贫业务的健康发展,结果却很可能是使得贫困县光伏扶贫项目短期停摆。
本文分析逻辑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按时、按量的完成“三大攻坚任务”之一的精准脱贫任务,而光伏扶贫是最佳的扶贫手段。
光伏扶贫是一项需要通过必要的市场行为来实现的政策结果,事关政府、扶贫对象和光伏扶贫企业三大关系人。光伏扶贫项目要成立、相关业务要繁荣,三大关系人必须都有积极性。遗憾的是“办法”出台后,光伏扶贫的贫困县和企业有积极性,却“不知道该怎么干了”。
造成“不知道该怎么干”的原因,是“办法”没有尊重“市场行为”在光伏扶贫业务中的应有地位。
首先是定位有问题。光伏扶贫是一项长达20年以上的业务过程,目前“三大关系人”中,光伏扶贫企业的责任和压力最大,同时既是责任主体,又是利益单位。光伏扶贫企业只有具有了生存能力,才能拥有长期发挥社会责任的能力。“办法”鼓励“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鼓励光伏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调“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全部收益用于扶贫”的原则是对的,但对如何保护和提高光伏扶贫企业的积极性却只字不提。只强调责任不尊重责任人利益的法权和利益关系的定位是有问题的。
其次是手段有问题。光伏市场是一个类金融市场,光伏扶贫也不例外。这是一个建设规模几十GW、资金需求规模上千亿的融资工程。面对“办法”强调“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的原则,难免产生两个疑问:第一,目前仅靠财政和社会捐赠资金,能否筹集到足够的完成“三大攻坚任务”之一的精准扶贫资金?有说“光伏扶贫如果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钱,那就是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是否意味可以不用按时、按量的完成“三大攻坚任务”中的精准扶贫任务?第二,只强调财政和捐资的公益行为而否定融资的市场行为是否是正确的选择?简单强调手段的合理性而忽略目标的严肃性的做法是有问题的。
从光伏扶贫的实践看,如果以上两个重大问题不能在后续的实施细则中得到合理解答,必然对按时、按量完成精准扶贫任务产生严重不利结果。当前几家已经对光伏扶贫业务付出了几十亿、对光伏扶贫模式进行了大量探讨的光伏企业,已经处于一个极其尴尬的局面:“办法”出台前,虽然许多贫困县的扶贫资金不能到位,这些积极参与扶贫的企业还可以通过自有和银行资金建成了大量光伏扶贫项目;“办法”出台后,这些企业想做继续做大、做好光伏扶贫项目,却很可能因为自有资金有限而做不下去了。
“办法”出台的背景不难想象、可以理解,但是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不应以偏概全、因噎废食。为了保证精准扶贫任务的圆满完成,应当采用肯定市场地位、手段+约束市场地位、手段的办法,而不是采用本末倒置的办法。
对于光伏扶贫业务的定位问题,不应该把法权关系与利益关系混为一谈,而应当是在法权确定的原则下,对利益关系进行合理的约定;对于光伏扶贫业务的融资手段问题,“倒洗澡水不能把孩子一起倒掉”,更何况光伏扶贫项目的资产性质完全可以做到与建设光伏扶贫项目的资金来源性质相分离的。为什么不可以用严格的约束条件既明确“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又妥善处理“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问题?以保证深受众多光伏扶贫企业欢迎的“通知”政策执行的一惯性。
“办法”确定的光伏扶贫业务原则是正确,只是需要实施细则来完善它,特别是“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对光伏扶贫企业的重大影响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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