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城市双修”重点工作,你需要了解的城市水系
作者:俞绍武(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引言
住建部于2017年3月发布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我国城市普遍存在“城市病”,提出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进行“城市病”治理。指导意见近十次提及水方面的事情,特别要求“开展水体治理和修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系统开展江河、湖泊、湿地等水体生态修复。加强对城市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避免盲目截弯取直,禁止明河改暗渠、填湖造地、违法取砂等破坏行为。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全面实施控源截污,强化排水口、管道和检查井的系统治理,科学开展水体清淤,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因地制宜改造渠化河道,恢复自然岸线、滩涂和滨水植被群落,增强水体自净能力。”这充分说明水在“城市双修”工作中的重要性。笔者于前几年编制完成了《中山市中心城区水系专项规划》,就水系规划方面的经验体会与大家探讨。
城市规划主要为人(居民)服务。人生存必须的三种物质:空气、水、食品。其中水跟城市空间规划最为密切。为此,城市规划应该重视水方面的问题。
水系概述
城市水系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江河、湖泊和沟渠三大类。湖泊包括湖、水库、湿地、塘堰,沟渠包括溪、沟、渠。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生态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道、雨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水体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
在城市规划中,水系的问题主要分两大块:一个是量的问题;一个是质的问题。关于量的方面,城市中应保留多少水体是宜居的?《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引入了“水域面积率”的标准,但不是强制标准,是一个适宜的范围值。关于质的方面,清洁的水体能提升生活环境,黑臭的水体会丧失其功能,严重影响人的生活。在这方面,最近住建部非常重视黑臭水体的整治,对全国城市的黑臭水体进行挂牌督察行动。
水体的作用
水体在城市中的主要作用: 47 31885 47 15231 0 0 1492 0 0:00:21 0:00:10 0:00:11 2935先,水是人类生存必须的水资源,水体起到水源蓄存空间的作用,城市规划应对饮用水源进行严格的质和量的保护。其次,水域是城市防洪安全的排泄通道和滞蓄空间。排泄通道主要河涌,滞蓄空间包括水库、湖泊及低洼的湿地等,水域起到提高城市防洪排水安全的作用。第三,水面是城市中最好的景观游憩环境,它不仅提升城市的水景观,还能起到改善城市微气候环境等方面的作用。按广东人“水生财”的说法,城市中也应尽可能增加水体景观,满足居民生活对水景观环境的需求。
规划中常见的问题
在城市规划中存在对水认识不足、水体空间保护缺失和防止水质污染缺乏重视等问题。常常为了增加城市建设用地,填埋和侵占水体空间,如填埋水库、湖泊及低洼湿地,侵占河涌的排洪通道等;在水质污染方面,几乎没有防止面源污染的意识。
中山市位于珠三角的河网地区,其总体规划的城市定位之一是“岭南水乡”。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中心城区现状水域面积率已不足6.7%,严重影响中山城市“岭南水乡”的形象。水体空间一旦被侵占,几乎不可能逆转,中山中心城区水域面积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要增加300多公顷的水面面积,这对中心城区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按海绵城市建设的概念,一片地对一片天,如果区域水域面积率达到7%,就能达到大雨滞流不外排的目标。
在城市规划中,应尊重水域的自然状况,顺应水的自然流向。规划河涌常常被“裁弯取直”、沿城市道路进行“工程化改造”,甚至对河涌进行覆盖等,这样极大破坏了水体原有的功能。
在编制中山水系规划时,我们研究了中心城区已编制的50多个片区控制性土地规划,几乎每个片区规划都有河涌被“裁弯取直”的状况发生。关于河涌覆盖方面,中心城区有62条河涌,已有近20条河涌(段)被覆盖。虽然规划部门已提出严禁覆盖河涌,但因河涌黑臭污染环境的原因,覆盖河涌情况还是不断发生。河涌一旦被覆盖,河涌水景观功能即刻消失,水体的自净能力完全丧失。河涌由于无法进行清淤疏通,排水功能也逐步消失殆尽。另外,当河涌被覆盖,就很难恢复原有状况。九曲河是中山市老城区具有历史文化的河涌,因水体污染问题早年被完全覆盖,中山政府为了提升城区水景观环境,计划进行九曲河揭盖工程。但该方案在提出的十多年中,因河涌两岸各方的利益,揭盖工程一直无法推进。
深圳市对河涌改造和覆盖有严格要求,如《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中提出,对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河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或者填堵河道。因公共利益确需覆盖或者填堵的河道,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方案的必要性和唯一性进行科学论证,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在城市防洪安全方面,“逢雨必涝,暴雨看海”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人与水争空间。虽然城市总体规划有防洪规划做基础,但往往是按规划期最小的水域空间进行控制。
城市通常是依水而建,一般先期建设区都是流域的下游。随着城市的发展,向上游地区的拓展使得新建区的降雨径流量大幅增加,较原有状况径流量增加了近5倍(自然植被地面的综合径流系数是0.15~0.20,而城市地面的综合径流系数达到0.75),导致下游已建河涌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排洪要求,从而导致城市“逢雨必涝,暴雨看海”的状况。另外,防洪标准是按城市建设规模大小确定,城市规模大了,防洪标准就要作相应提高,这也加大了老城区的防洪排水压力。
就深圳而言,可适当减少山体部分的生态保护区,增加低洼的滨水空间保护区,在水体周边留有足够的滨水空间,建立像生态保护区一样的生态保护带,而不是水系蓝线控制的几米尺度,为深圳城市的发展留有足够的滨水空间,保证城市水资源和防洪排涝安全,提升城市滨水景观环境。
在水质污染方面,城市水体污染有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增加水域面积率可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和区域水体的环境容量。城市规划应充分利用滨水生态保护带,提升城市的滨水景观,大幅提高公共活动空间;削减城市的面源污染,提高城市水体水质,改善城市滨水空间环境;为城市发展留有足够的水域空间,减少城市发展带来的防洪排涝压力,提高城市防洪安全。对于点源污染,城市建设中应重视污水系统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道),杜绝工业废水对水体的污染。
相关规划建议
1、虽然“水域面积率”只是《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推荐指标,但水体空间是城市防洪排涝安全的基础,也是打造城市滨水空间等的基础。建议相关城市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适当“水域面积率”作为规划目标,并在规划中进行控制和落实。
2、建立城市水域面积的占补机制,实现规划区水域面积的占补平衡。原则上不宜侵占水体空间,应按补偿机制进行补偿,且不得采用跨流域的水域面积补偿。另外,规划建设新增水面宜选择地势低洼,并有自然水源补充或地下水位相对较高的区域,达到规划水体的功能。
3、规划应尊重自然水系,尽量避免河涌的改造。河涌在城市规划中宜作为区域或地块的边界线,这样可减少因土地使用要求对河流进行改造的情况;另外,对必须穿越地块的溪和沟,规划应结合自然状况,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对溪和沟的改造。
4、城市规划应在水体周边留有足够的滨水空间。有助于提升区域的水景观环境,打造城市滨水公共空间;削减面源污染负荷,防止对水体水质的污染;为城市发展留有足够空间,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安全。
5、滨水空间是公共资源,规划应保证滨水空间的公共性。限制滨水空间的商业性开发,避免其成为私有空间。对于河涌的滨水空间,还应保证其河岸的连续性,满足居民沿滨水空间活动的需求。
6、在城市规划中明确各类城市水体的使用功能,便于在水域及滨水空间建设时,按其主要功能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结语
按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水生态的修复和滨水空间修补是“城市双修”最主要的工作之一。水作为供水水源,它关系到城市的供水安全;水域作为行洪通道及暴雨调蓄空间,它关系到城市的防洪排涝安全;滨水空间作为水体景观,它关系到城市的公共游憩空间。因此,作为城市规划建设者,应重视城市水系保护,在做好严格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城市与水”、“人与水”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