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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贵州城乡居民医保本月16日开始集中征缴

贵州税务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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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保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明确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280元,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550元。集中征缴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通知》全文: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0〕77 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 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 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个人筹资标准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 280 元,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 550 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 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特殊群体个人只需缴纳扣除个人参保财政资助后的个人参保自缴 部分。

二、落实资助参保责任

2021 年度具体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为:

(一)定额资助对象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 140 元标准予以资助。其中,120 元按 2020 年度政府分担比例不变。新增 20 元的部分调整分担比例,按贫困县、非贫困县分两类资助。即:第一 类贫困县(包括深度贫困县和一般贫困县,共 66 个),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 5:2:3 的比例分担;第二类非贫困县(贵安新区参照执行),由县级政府全部承担。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 120 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 50 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全额资助对象

1.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继续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2. 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以上资助对象以外的其它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地 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三、统一集中征缴时限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集中征缴期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2021 年 3 月 31 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于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 元)缴纳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四、规范待遇享受权益

(一)期内缴费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 2021 年1 月 1 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期外缴费待遇享受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 60 日后(不含 60 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参保期待遇享受。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 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 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 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并从 缴费之日起 60 日后(不含 60 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身份

认定前已全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后 3 个月内,由医保部门将个人先行缴纳的应由政府资助参保资金退还参保人员。

3.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 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 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 新生儿实行 90 日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 90 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 60 日后(不含 60 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 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按照黔医保发〔2020〕53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5. 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 90 日动态参保政策。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 90 日内(含 90 日)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 90 日(不含 90 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 60 日后(不含 60 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 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参保 地的医保待遇政策。

五、优化参保征缴方式

(一)优化参保登记

为切实解决新增参保登记人员和需变更参保地流动人员参保、缴费“两头跑”的痛点问题,解决跨统筹区重复参保的难点 问题,解决参保登记后数据交互环节多、交互时间长等原因导致缴费人无法即时缴费的焦点问题,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2021 年度将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登记缴费一体化”经办模式。“登记缴费一体化”经办模式不改变国家关于医保部门参保登记职责和税务部门征收职责的要求,由各级医保经办部门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客户端软件采集缴费人登记基础信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交缴费人缴费成功后,完成参保登记基础信息反馈医保信息系统,最终实现新增参保登记人员和需变更参保地流动人员“缴费即登记”,最大程度方便缴费人。

“登记缴费一体化”经办模式的相关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二)提升征缴准确性

2021 年城乡居民医保征收,以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作为基本的参保登记基础信息要素。医保经办部门以税务部门推送的征缴信息作为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权益记录凭证,及时为缴费 参保人员开启医保待遇。

对于外籍新娘、超生儿童、服刑人员等没有合法身份证件信息的,由各地医保部门选择“其他证件类型”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以上无身份证号或未以身份证号开展征缴的,由医保部门分类汇总明细,逐级报送至省级医保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市(自治州)医保、税务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 28 号)的要求,提请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并以政府名义召开筹资启动会。同时,县级医保、税务部门承担征缴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在工作动员、政策宣传、工作督导等方面持续发力,有效建立“政府组织、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税务征收、强化考核”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各地征缴目标任务数原则上不低于 2020年 6 月底参保人数。

(二)强化工作协调

医保、税务部门要继续加强工作协调,对相关工作要同研究、 同部署、同督促,切实做到通力合作,无缝衔接,坚决杜绝相互推诿扯皮。医保、税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 确保数据信息共享,确保资助参保政策有效落地。

(三)抓好重点人群参保

1. 抓好特殊困难群体参保。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启动前,市、县两级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与同级扶贫、民政、卫健、残联等特殊困难群体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召开联合工作会议,共同梳理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明确的特殊困难群体各类型人员在本地区的资助标准。

对于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特殊困难群体人员,要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确定其优先享受资助的特殊 身份类型及对应资助标准;对于多重身份属性中资助标准相同的,明确优先资助职能部门及资金来源渠道。

特殊困难群体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19〕102 号)规定的职责和流程,根据人员身份变化情况, 剔除死亡人员后,形成准确的《2021 年度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人员身份发生变动的,各地要适时组织召开联合工作会议,或按本通知要求及时确定本地新增特殊群体人 员的个人应缴费金额,确保缴费人合法权益。

2. 抓好学生参保。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大中专学生参保的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城乡 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医保发〔2020〕44 号)文件精神,对大中专学生及中、小学生,各地要积极协调教育部门, 要求学校积极主动引导和承办学生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 项事宜,并利用学校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建立学校与医保、税务部门,学校与家长之间协同联络渠道,动员全部力量,积极开展引导广大师生和家长支持配合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争取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3. 抓好“登记缴费一体化”。新增参保登记人员和需变更

参保地流动人员“缴费即登记”,是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为切实解决群众急难问题采取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参保登记基础信息质量,有利于解决缴费人参保地和意愿地不一致的问题,有利于将登记和缴费服务同时下沉至缴费人身边,进一步促进我省参保扩面和缴费服务事业发展,切实促进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对此, 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不遗余力,通力做好软件使用培训、经办流程制定并大力开展宣传引导,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培训宣传

省级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对征缴工作的新举措、新要求及时进行宣传培训。市、县也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重点是指导窗口服务部门熟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要继续强化宣传,广泛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准确、生动宣传相关政策措施, 确保群众理解国家政策,并积极引导群众按登记征缴新要求办理业务。

(五)强化督导检查

省级医保、税务部门通过综合比对分析医保信息系统和税务信息系统 2021 年度的参保登记质量和参保人员数量,对参保登记质量较差和参保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进行适时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面向全省通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8日



《通知》解读:

一、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文件要求,我省2021年筹资标准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550元。

二、2021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策是什么?

答:按照“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的政策要求,2021年继续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负担,确保其全员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的280元中,个人只缴纳140元,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政府资助标准参保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新增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

三、参保征缴时限如何规定?  

答:一是继续延续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补充的方式开展征缴工作,集中征缴期为2020.11.16-2021.3.31,2021.4.1起为零星缴费期。二是集中征缴期内,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零星缴费期内,个人执行按年度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参保费用。

四、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待遇安排?

答:为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医保权益,均衡各方责任。《通知》规定,除有国家政策强制规定可实施全年动态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群体,可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外,需履行个人缴费义务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错过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于缴费60日后(不含 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目的是引导特殊困难群体尽早缴费,避免因未缴费但生病后加重家庭经济负担情况的发生。

五、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哪些改变?

答: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流程,经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研究决定,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开启后,对新参保、变更参保地的缴费人实行“登记缴费一体化”经办服务模式,方便无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及需要变更参保地的流动人员参保缴费。该服务模式不改变“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税务部门负责保费征收”原则,全省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登记时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参保登记数据采集后,缴费人即可缴纳保费,切实解决缴费人“往返跑”“多头跑”“异地跑”的问题,使登记和缴费两项分属不同部门的业务实现“一次办结”。

六、如何减少登记信息错误或不完整,不能及时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

答:《通知》规定各地经办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员参保登记时,除外籍新娘、超生儿童、服刑人员等无合法身份证件信息的群体,可选择其他证件类型进行登记参保外,其余人员必须以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号与姓名作为登记重要凭证进行参保并享受待遇。省税务局也将于近期联合省公安厅开通个人身份信息的实时校验接口,对新增登记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合规性、准确性的实时校验,减少人工登记时出现的错误。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抓好重点人群参保及“登记缴费一体化”,确保任务落实。


编发:贵州税务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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