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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近日,同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牛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纳入犯罪,对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以来,青海省宣判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间,考生钟某、吕某某、王某、牛某某等四人准备参加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得知被告人李某某拥有考试作弊的信息资源,四人与被告人李某某协商考试作弊事宜。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向上线“狼人(网名)”、“皮蛋(网名)”购买考试答案及寻找作弊发射器。联系好后,被告人李某某让考生牛某某到兰州取作弊发射器。2016年9月9日李某某、牛某某携带考试作弊发射器和接收器,一同到达同仁县,当晚李某某、牛某某在宾馆测试设备。9月10日上午9时许,王某、钟某、吕某某、牛某某携带接收器参加考试。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收到考试答案后,利用发射器将答案传给王某、钟某、吕某某、牛某某。考生牛某某在考试中作弊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并立即报警,随即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及时抓获。
同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二被告人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受到处罚。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牛某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庭审中,2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