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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中国“民法典时代”第三波 | 《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增订本)》面世

2017-05-22 燕大元照法律图书


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只用了短短的4个月。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编纂,也只用了4年。即使被认为多次遭受挫折、经历坎坷、耗时长久的1898年《日本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其起草、制定、公布、实施也才用了20余年时间。然而,我们却至今未能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是中国的立法者没有法律素养吗?是中国的立法者没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1954年至2001年近半个世纪里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预期结果。首先,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民法典前四次立法过程。



新中国民法典前四次立法过程:



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始自1954年下半年,1956年9月中共八大后进展迅速,于同年年底草拟了民法草稿。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后,民法典编纂工作偃旗息鼓。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民法和刑法那一类法律都不需要了”。


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在谈话中突然提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第二次民法典编纂工作随之启动。随着1965年年初开始接踵而来的“四清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第二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无疾而终。


1978年10月13日,中央政法小组召开法制建设座谈会,重提毛泽东1962年3月22日制定刑法、民法的讲话,同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讲话中明确“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于1979年11月正式启动。不过,邓小平在上述讲话中同时指出,“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因此,在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彭真最终认为“民法不是短期间可以制定的”,主张“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单行法……先搞单行法,成熟了,再吸收到民法中来”(“在民法座谈会上的讲话”,1981年5月27日),其结果是1982年5月以后,民法典编纂工作三度搁置。


2000年3月,李鹏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力争在本届(第九届)人大任期内编纂一部比较完整的民法典”,第四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2003年3月,全国人大换届,之前于2002年12月23日曾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因批评意见甚多被搁置,十届全国人大继续单行立法的思路,整体性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第四次搁置。


2015年3月,新中国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开启了新中国“民法典”时代。


与此同时,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建议和支持下,《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的三位编者何勤华、李秀清、陈颐决定将其增订再版,以纪念为新中国民法典编纂事业呕心沥血的几代法律人,也是编者献给学界的一点心意。同时,希望本书汇编的文献,可以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和理解这一动荡和变革的历程对中国民事立法进程的深刻影响。



此次增订收集整理了自1955年10月5日至2017年3月14日我国民法典制定各个阶段的立法草案、对草案的说明及审议意见汇报等法律文件,记录了民法典孕育中的各种印迹,文献极为珍贵,既可以满足学术研究之需,又可以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我国民事立法进程,旨在展现新中国走近民法典的历程,向立法者和研究者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料,最终催生出一部完备的民法典。



本次增订情况:



一、对原书的调整


(一)据1957年4月4日的“[借贷]说明”,借贷不包括使用借贷(借用),因此将原书第一部分“50年代”“四、债法分则”“(四)借贷”中的有关借用契约的内容独立成章。


(二)原书第一部分“50年代”“四、债法分则”“(七)信托、行纪”部分的“说明”(1958年3月21日)及四次草稿均只写做“信托”,因此删去目录中“行纪”二字。


(三)1957年《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原放在全书附录,现调整至第一部分“20世纪50年代”附录。


(四)原书第二部分“60年代”增加了二级标题,相应标题据1963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和196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确定,该部分收录文献的顺序亦依照这两稿重新调整。


(五)196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草案)》原放在全书附录,现调整至第二部分“20世纪60年代”附录。


二、增补的内容


(一)第一部分“20世纪50年代”附录增加了陈绍禹于1950年4月14日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二)自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开始,三次民法典编纂均主张民法典起草与民事单行法制定工作并行不悖。在第三次民法典编纂时,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就主张“先搞单行法,成熟了,再吸收到民法中来” ;在第四次民法典编纂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00年)中提出,“在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单项法律基本齐备的基础上,力争在本届人大任期内编纂一部比较完整的民法典” ;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中,立法者认为,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准备了较好的条件,而编纂工作也将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因此,本次增补,除增加了2002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外,还尽可能完整地收录了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草案、修正案草案以及相关立法文献,并分别列入第三部分“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第四部分“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


此外,为便利使用,本次增订对原文的序号按照现行规范作了统一调整,对个别字如“帐”与“账”、“的”“地”“得”、“作”与“做”的用法作了统一,对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的使用按照现行规范作了调整。同时,在尊重历史文件原貌的基础上,我们对极少数字词缺漏影响句意完整的,作了谨慎的填补,并以“[]”标明;个别无法索解的表达,仍予以保留,以待通人。


本次增订,规模庞大,资料繁多,错误缺点在所难免,敬请读者诸君务必批评指正。编者虽然是搞法史研究的,但也想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这一凝聚了数代法律人梦想的伟大事业尽一点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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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中下卷)(增订本)

何勤华 李秀清 陈颐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17年5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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