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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ilawbook 功能介绍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五图书事业部 燕大元照法律图书。致力于法律图书专业阅读、公共阅读。爱上法律,从阅读开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编。《报告》旨在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本次出版的《报告》分为第一卷、第二卷,含“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报告内容涉及投资、贸易、劳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领域。《报告》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撰稿,真实反映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法律环境状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可以为社会各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官方与民间交流提供科学准确的法律环境参考。 接下来,我们会陆续为大家奉上“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概述,希望能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点击查看往期:第一站:孟加拉国 | 第二站:白俄罗斯 | 第三站:保加利亚 | 第四站:柬埔寨 | 第五站:克罗地亚 | 第六站:塞浦路斯 | 第七站:捷克 | 第八站:埃及 | 第九站:爱沙尼亚 | 第十站:格鲁吉亚 | 第十一站:希腊 | 第十二站:匈牙利 | 第十三站:印度 | 第十四站:印度尼西亚 | 第十五站:伊朗 | 第十六站:以色列 | 第十七站:哈萨克斯坦 第十八站:吉尔吉斯斯坦 摘自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市场准入 1. 投资相关法律及法规 吸引投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吉尔吉斯斯坦,在吉尔吉斯斯坦处于优先地位。 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立法十分开明,并且为投资者提供广泛的保障及特殊权益。根据投资立法,外国投资者在该国享有该国国民及法人的待遇。投资法律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权利及保障,包括出口及返还在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财产及信息的保障,投资征收保护及弥补投资者损失的保障,收入使用及货币交易自由的保障及其他保障。 吉尔吉斯斯坦国内外投资都受到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以下简称《投资法》)的管理。 除了投资法外,对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也会受到相应行业法律的管理,比如公共—私人合伙法,特许法、产品共享协议法、行政许可法、股份制公司法、自由贸易区法、税法、土地法、海关法、民法及其他法律。但是,规制投资的主要法律还是投资法。 其中,投资法定义了投资的概念,为境内外投资者设立了标准,为投资者提供国家保障,并且建立了适用于投资争议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国家投资立法,吉尔吉斯斯坦也加入了超过30 个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包括与中国(1995)、土耳其(1996)、美国(1994)、英国(1998)、法国(1997)、德国(2006)、马来西亚(1995 年)、印度尼西亚(1997)及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支持、鼓励和保护投资条约。 2. 投资促进部门 促进投资及出口的国家机构是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以下简称“投资促进部门”)。投资促进部门建立的目的是促进投资、提高出口潜力及吉尔吉斯斯坦的综合竞争力以及发展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公共—私人合伙项目。 除了以上这些,投资促进部门还组织与举行商讨会、论坛、培训会、展会、贸易代表会及其他组织性的、能够提供信息的市场活动,以实施国家投资政策;采取必要的措施筹备、公布在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机会,并将这些机会传达给潜在投资者;协助本地企业寻找外国投资者;提供咨询,为友好解决潜在的投资争议提供支持;保证投资者与吉尔吉斯国家机构的合作;审查投资项目,评估其经济潜力;发展国家投资政策与项目。 3. 投资形式与市场准入标准 根据投资法,投资可以是任何形式,有形或者无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法律实体中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权利;债券及其他债权债务资产;非财产性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誉、商标、工业设计、工艺流程、商标、专有技术),及其他未被吉尔吉斯斯坦立法禁止的投资形式。 吉尔吉斯斯坦认可投资者“作为个人参与到投资活动中,在直接投资中以个人、借用或吸引投资的方式出资”。直接投资的概念定义在投资法中“投资者拥有,收购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已建立或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中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份,或成为具有不少于三分之一投票权的股东,或其他类似的投资者投资并参与的其他类别的法人机构,及其日后所有的商业运营,及对建立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固定资产的投资”。 4. 投资偏好及保障 根据投资法,由投资者主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可以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以发展国家优先发展业务及吉尔吉斯斯坦社会各界关心的业务项目。投资协议的签署可以由政府与投资者直接协商,如果:①项目的投资额不小于5000 万美元;②投资者拥有国际认可的商业信誉及独特的知识,曾经成功投资过类似项目。除了吉尔吉斯斯坦立法规定,政府不能在投资协议中授予投资者其他特权。 投资法也授予满足特定条件的投资者签订稳定协议的权利,包括稳定的投资、税收、强制性免税支付的立法。稳定权被授予给: · 自稳定投资协议签订3 年内,向投资项目投资不少于300 万美元的投资者; · 自稳定投资协议签订5 年内,投资矿产资源开采及开发项目不少于2000 万美元的投资者。 若投资者未完成以上目标,则被认定为稳定投资协议终止事由,并且政府有权从投资者处寻求未付税收的赔偿,及从收到投资的项目处寻求强制性非税支付的赔偿。 在以上权利以外,建立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自由经济区的投资项目也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运营及海关优惠。 5. 自由经济区 为了吸引投资及支持出口,吉尔吉斯斯坦在境内建立了自由经济区。目前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共有5 个自由经济区(FEZ),包括the Bishkek FEZ、the Maimak FEZ、the Naryn FEZ、the Karakol FEZ及Leilek FEZ。 在自由经济区(FEZ)内注册及运营的企业享受法律、财政及海关优惠待遇。在自由经济区内的企业将会享受下列优惠及福利: · 在自由经济区营业的整段期间内可享受税收、会费及各项其他费用的部分减免; · 将其在自由经济区的货物和服务的年收入以0.1% 至2% 的比例拨款给总理事会,以享受在该片区域内的税收及其他优惠; · 完全免除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商品、进口的及再出口的商品的关税; · 对于在自由经济区内为了进一步出口而生产的商品免除配额限制(出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关税领土的商品不得超过自由经济区内生产的该种商品年产量的30% 的例外)及免除牌照限制; · 简化外国雇员的出入境程序; · 简化及加快公司注册程序; · 简化海关程序。 然而,有一些业务在自由经济区内是不能开展的,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生产;应税商品的生产、进口及销售;放射性武器、核能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生产与销售及其他类型行为。 了解更多吉尔吉斯斯坦基本法律制度及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欢迎查阅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译者介绍 邹振东律师,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在跨国投融资、并购、重组等领域已经有超过15 年的丰富执业经验,此外,他还具有多年的商务操作和外交经验。其从事媒体、娱乐、电信业和矿业等相关企业的常年法律服务,他曾经协助企业在纳斯达克、多伦多、香港、新加坡、AIM、法兰克福等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王勇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现在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和广州办公室执业,专业领域是收购兼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能源及资源。王律师具有中国内地、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业资格。王律师曾在澳大利亚顶级律师事务所All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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