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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司法体制改革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推动制度机制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高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秉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司法改革之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与改革开放的潮流、法治建设的步伐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推进。
在改革过程中做到“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国情实际相结合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
三是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
四是坚持推动司法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相结合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推进相结合
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主要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等四项基础性改革措施。
对法院系统而言
旨在按照审判工作规律,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旨在建立以法官为主体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实现法院各类人员科学管理,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旨在建立符合法官及其他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审判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旨在落实法院人员、经费、资产统一管理的制度安排,为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人财物保障。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确保司法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量权的权力运行规律,彰显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突出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
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立足中国国情,依法有序推进,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动将符合司法规律和公正司法要求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律。
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同时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以问题为导向,确保改革整体推进。
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做好重大改革项目的统筹规划,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同时要尊重地方首创精神,鼓励下级法院在中央统一安排部署下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制度创新。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目标原则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岗位职责,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这三类人员分别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9%、46%、15%。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审判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法官助理、书记员(指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建立单独职务序列;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司法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健全法官的履职保障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分别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处理。
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有关机关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恢复被处理人的职务和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法官因接受调查暂缓晋级,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应追究法律或者纪律责任的,晋级时间从暂缓之日起计算。
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编辑:芊芊)
✫司法人员履职有了“尚方宝剑”!中办国办发布首个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规定(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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