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强制医疗后怎么办?南宁市首例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今日审结
2015年3月15日18时许,闭某群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某村附近,持柴刀、锄头无故砍伤被害人郭某的头部、颈部,致使被害人郭某左颈总动脉离断,继发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被申请人闭某群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疾,作案时属于发病期,故其刑事责任能力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经兴宁区检察院申请,兴宁区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对被申请人闭某群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由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经过近一年的治疗,2016年7月26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闭某群作出评估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闭某群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人身危险性评估为“0级”,符合强制医疗解除条件,并于2016年8月1日向兴宁区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闭某群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k0321gwch32&width=500&height=375&auto=08月12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8月29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审结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所提出对被强制医疗人闭某群解除强制医疗一案,依法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据了解,该案在南宁尚属首例。
兴宁区法院当庭宣布解除对闭某群的强制医疗
此前,兴宁区法院并没有审理过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且该案在南宁市范围内也属首例,再加之法律并未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故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本案合议庭法官在庭前亲自到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闭某群,听取其意见,并向医院方了解其基本情况。此外,两位法官还到被申请人闭某群的住所地兴宁区三塘镇某村村委进行了调查,向被申请人闭某群家属、村委会及部分村民了解情况,询问意见。
1专家意见
如果说医院说已经把他治疗好了,他要回归回来,我真不懂,这个很难说的。如果又发生发病伤人的事情我们又怎么办?我当时目睹了事发过程,现在听见他的名字都发抖。
我们和闭某都是几十年的老街坊,所以闭某的病史我们也清楚。闭某发病的时候就像头脑发热似的,也像喝醉酒似的不受控制,对于闭某如果解除强制治疗回归村里,我们虽然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但更多的是迷茫。
3家人担忧:
兄弟两人都在外打工,母亲70多岁了,年龄较大,监管起来比较困难。加之家里没有固定收入,父亲每个月五百多块钱的后续药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他现在出院后能不能很好的生活还不知道,我们有些担忧。
4闭某群本人:
我想念我的家人,我想回家,我想继续吃药,不想再发病。
根据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示了精神疾病和危险性评估报告、定期评估记录表等证据,认为经过治疗,被申请人闭某群的精神障碍症状已经治愈,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当解除强制医疗。
8月12日,兴宁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经审委会讨论及综合专家意见后,8月29日上午,兴宁法院再次就本案开庭,当庭宣布解除对闭某群的强制医疗。随后,主办法官与申请人代理人及闭某群的小儿子一同将决定书送至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当场解除闭某群的强制医疗,并由闭某群的小儿子接其回家。
值得一提的是,兴宁法院考虑到闭某群回归社会后,环境将发生变化,而精神类疾病的后续治疗极其重要,涉及到多方的监管及闭某群能否按时吃药进而控制病情。如果闭某群被解除强制医疗后,其法定代理人疏于监管,有可能会再次犯病对他人实施伤害。该院特向兴宁区政法委提出建议,协调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闭某群进行为期六个月的后续治疗追踪,并协调辖区派出所、村治保委员、网格员对闭某群日常生活情况给予一定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司改热点|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是怎么一回事?
您的投稿、意见和建议,请发到这里:gxgywx@163.com。
来,一起做个手指操:长按上图指纹→识别图中二维码→添加关注。OK,今后我们就可以常见面啦!
如果喜欢,请点一下左下的大拇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