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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的爱情巨轮翻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先来看看这个案件

2016-08-29 钟倩倩 广西高院


成功抢了奥运会头条的王宝强离婚案,自王宝强深夜的“离婚声明”到泪洒法院起诉离婚,再到马蓉不甘示弱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直到今天,马蓉的相关信息仍然占据着微博热搜。

各路“吃瓜群众”也不甘落后,纷纷在马蓉和宋喆微博底下送上无数“人参公鸡”,甚至有不少热情的网友为王宝强支招,让其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法院能否支持这样的诉求呢?


法官说法


下面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为例进行分析



案情回顾

原告陆女士诉称,陆女士与被告蔡某自由恋爱后结婚生子。但婚后蔡某对陆女士及孩子漠不关心、且有赌博及婚外情行为并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到银海区法院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要求蔡某赔偿陆女士20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陆女士与蔡某签订的因蔡某出轨需支付陆女士精神损害赔偿和青春损失费20万元的《协议书》。但蔡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



法院经审查认为  

蔡某婚后不履行对陆女士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准予陆女士与蔡某离婚。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双方约定的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结合本案蔡某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过错,法院酌情支持三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官说法


由以上法律规定及案例可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文章的最后

小编偷偷告诉各路热情围观的“吃瓜群众”,

如果王宝强能拿出证据证明

马蓉有出轨、与宋喆同居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那么王宝强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了。



作者╱钟倩倩   编辑╱季辰



广西高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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