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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贪官今日一审宣判获刑

2016-12-12 李夏冰 罗艳梅 广西高院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对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原副总经理谈天江(正厅级)、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副调研员、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陈凤坤和广西平南县原县委书记黄元明进行公开宣判。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谈天江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凤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元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谈天江在庭上接受宣判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03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谈天江利用担任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先法、赵忠宝、庞明坚、丁志良、蒋理等九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7.8248万元。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谈天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27.82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谈天江具有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交代了大部分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法院根据谈天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谈天江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凤坤在庭上接受宣判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凤坤利用其担任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建、拨付工程款、设备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1597万元,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1251642元),共计人民币1722.1642万元。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凤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凤坤归案后尚能认罪,并退出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谈天江和陈凤坤表示认罪服判,是否上诉以后再决定。


被告人黄元明在庭上接受宣判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元明利用担任贵港市政府秘书长、平南县县委书记、平南县工业园区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土地出让、房地产项目开发、工程承揽、刑事案件查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5.2852万元。


黄元明在担任平南县县委书记、工业园区工委书记期间,明知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出让不低于土地成本等规定,明知平南县政府常务会议已依法作出上调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格的决定,仍违反规定超越职权作出错误决定,造成国家损失土地出让金713万元。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元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元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国家和政府有关土地出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超越职权作出错误决策,造成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黄元明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受贿罪具有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的情节,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的情节,赃款已大部分退缴,依法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 李夏冰  罗艳梅   摄像 / 方小波  邓煜   编辑 / 黄莉艺


广西高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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