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法院网
作者:梁丹 张萃 吴柏池
编辑: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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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0 点,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罗存、李勇等11名被告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2015年以来,被告人罗存、梁康等人为了向在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承包土地种植香蕉的外来老板索要钱财,与时任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李勇商量,决定由李勇、梁康、马瑞敏等人分别带人向外来老板收取“修路费”,为迫使这些外来老板交钱,还组织人员去砍伐外地老板的香蕉树。
以被告人罗存、李勇为首,以梁康、马瑞敏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非法手段,在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梁康、马瑞敏、潘雅付、马善方、潘开华、陆也等人在被告人罗存的授意下,向被害人钟艺杰索要修路费。被拒绝后,于7月5日当晚,被告人罗存、梁康、马瑞敏、潘开华、潘雅付、马善方、李希东、马恩贵等人去到钟艺杰的香蕉园砍毁香蕉树86株。之后,钟艺杰被迫向梁康、马瑞敏等人支付了5000元的“修路费”。得款后,梁康、马瑞敏将钱交给了罗存。经鉴定,被损毁的香蕉树价值为2580元。
22015年7月份被告人梁康、马瑞敏、潘雅付、马善方、潘开华、李希东、陆也等人在被告人罗存的授意下向被害人关云展索要“修路费”但未收到钱。几天后,梁康、马瑞敏等人再次到关元展处索要“修路费”时,关元展被迫交出4000元“修路费”,梁康、马瑞敏得钱后即私自平分挥霍,过后才告知罗存。
3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勇、梁康、马瑞敏、潘雅付、马善方、潘开华、李希东、陆也等人向被害人文红海、文兴权索取“修路费”时,因文红海、文兴权拒绝交钱,罗存遂于同月19日指使被告人陆也、马恩仕前往文红海的香蕉园砍毁香蕉树148株。之后不久,文红海被迫交给李勇20000元“修路费”。经鉴定,被损毁的香蕉树价值为5520元。
武鸣区法院副院长梁凤堂担任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
庭审至晚上10点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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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法院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景等七被告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被告人唐某景在兴安某银行门口,因停车让道问题与被害人邹某革发生矛盾,并伙同被告人唐某华、唐某生等人殴打被害人邹某革。经鉴定,被害人邹某革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纠集被告人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等人到兴安某市场采取言语威胁、辱骂、聚众造势、打砸摊位以及在市场内巡逻等方式,强行向某市场的摊主收取市场管理费。
3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等人对不愿意缴纳管理费的某米粉店进行打砸。从2018年1月1日起,共有66户摊主交纳45.63万元市场管理费给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
42018年1月1日至2月11日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等人多次强行将不愿意交纳投标押金的摊主的猪肉、刀、称等物品抢走,同时将一些摊主赶出市场,并强迫11户摊主交纳押金2万元和管理费2.5万元。
52018年2月11日兴安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唐某星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两支自制猎枪及四发子弹。经鉴定,两支自制猎枪均为火药枪支,能正常击发,其中一支枪的扳机处检出被告人唐某景的DNA。
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纠集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公然以聚众造势、威胁、辱骂、强抢猪肉等方式,强迫他人接受市场管理服务,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景非法持有以火药味发射动力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生在日常生活中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景、唐某华因寻衅滋事在其他案件中已被判刑)。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证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因该案涉案人数多、涉及犯罪事实多、案情复杂,经过7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后,法庭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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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培、班某创、陆某欢、吴某海、王某宝、郭某华、黄某辉、黎某明、曾某裕、苏某德、伍某明、吴某剑、符某炎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由钦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文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明耀、审判员易晓霞共同组成合议庭,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宾斌、检察员梁艳华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从2016年起,被告人陈某培、班某创便开始合伙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
2016年11月份,陈某培、班某创依托钦州市钦北区环城西路“天使名车俱乐部”为据点,开展房贷、车贷、信用贷款等非法高利房贷业务,分设钦州、南宁、防城港等营业点,钦州营业点由被告人陆某欢负责,成员有被告人郭某华、王某宝、黄某辉、黎某明等人,南宁营业点由被告人吴某海负责,成员有被告人苏某德、伍某明、吴某剑、符某炎等人,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培、班某创为首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团伙。
在借款人没有及时偿还高额利息时,该团伙便安排人员上门追讨债务,采取喷漆、破坏锁芯等滋扰行为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逼迫借款人还钱。
经查实,该团伙累计在钦州恶意讨债9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累计在南宁恶意讨债4起。
案发后,陈某培等13名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培、班某创、陆某欢、吴某海、郭某华、王某宝、黄某辉、黎某明、苏某德、伍某明、吴某剑、符某炎、曾某裕等人形成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团伙,有组织地采用滋扰、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上述十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培、班某创、王某宝、黎某明、曾某裕暴力讨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就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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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丹 张萃 吴柏池
编辑: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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