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鸣法院
作者:莫春华 王攀/图
编辑:阚媛
审核:费文彬
庭审现场
近日,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潘某强、潘某伟、廖某剑、廖某阳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庭审回顾
2019年1月,检察机关将被告人潘某强、潘某伟、廖某剑等为核心成员的犯罪团伙认定为“恶势力”,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对潘某强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9年3月1日,武鸣区法院依法对潘某强等四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查明
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以被告人潘某强、潘某伟、廖某剑为核心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伙同被告人廖某阳及潘某军、潘某文、潘某李、潘某毅(后四人另案处理)、杨某、潘龙某祥(后两人已判刑)等人在武鸣区制造多起寻衅滋事案件,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2月27日晚,被告人潘某强、潘某伟、廖某剑、廖某阳及潘某军、杨某(已死亡)等十多人到武鸣区城厢镇某KTV包厢喝酒。当晚23时许,杨某在KTV走道与李某某发生矛盾并扭打在一起。被害人曾某某、农某某上前想制止杨某打人。潘某强见状即返回包厢叫人。包厢内的人员立即冲出包厢,参与追打曾某某、农某某等人,其中潘某强持扫把棍、潘某伟持匕首、廖某剑、潘某军各持一把菜刀追打,将曾某某、农某某砍伤。经鉴定,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潘某娥(已判刑)在武鸣区城厢镇东鸣路某烧烤摊吃烧烤时,因琐事与苏某某发生口角。潘某娥为泄愤,便纠集被告人潘某强等人报复苏某某。潘某强携带一把菜刀赶到烧烤摊后,即殴打苏某某一巴掌,并持刀与他人将劝架的被害人甘某某、黄某砍伤。经鉴定,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18日晚21时许,为帮助他人宣泄不满情绪,被告人潘某强、潘某伟、廖某剑与杨某、潘龙某祥(二人已判决)、潘某军、潘某文、潘某李、潘某毅等聚集在城厢镇江滨路风雨桥的河堤处,均戴上口罩、长舌帽,持杀猪尖刀,由潘某强进行分工后到正在营业的某茶行内打砸。随后,潘某强等人迅速搭乘负责接应的被告人廖某阳驾驶的小车逃离现场。事后,潘某强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钱给廖某阳,由廖某阳分发给参与打砸的人员。经鉴定,茶行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为1620元。
2017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伟在武鸣区城厢镇灵源路渡头居一排嫖娼。在嫖娼5分钟后,卖淫女不愿继续提供服务。潘某伟为泄愤,即持弹簧刀追打店老板即被害人潘某某。坐在车上等潘某伟的被告人潘某强、廖某剑及潘某文(已判刑)见状,即各持一把菜刀参与追打。潘某某跑到渡头居一排36-1号旁的斜波处摔倒被潘某伟等人追到,并被潘某伟等人殴打至头部流血,潘某某被迫退出100元钱给潘某伟。
法院认为
被告人潘某强、潘某伟、廖某剑、廖某阳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强、潘某伟、廖某剑、廖某阳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其中被告人潘某强、潘某伟、廖某剑达到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潘某强、潘某伟、廖某剑为共同犯罪的主要成员,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
根据被告人潘某强、潘某伟、廖某剑、廖某阳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武鸣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潘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廖某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廖某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来源:武鸣法院
作者:莫春华 王攀/图
编辑:阚媛
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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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gxgyw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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