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防城法院
作者:招子文 陈家恩
编辑:阚媛
审核:费文彬
2019年4月12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家住东兴市的黄某某,17岁,初中文化,无业,与邓某等人(均未满16周岁)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多次在东兴市城区的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2018年4月9日23时至4月10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纠集邓某等人携带砍刀、拌炮和牛百叶尖刀等工具,在东兴市黄花岗路与解放东路的交叉路口,将被害人凌某拦停并实施砍打,造成凌某轻伤二级;在东兴市人民医院急诊楼,对被害人邓某、莫某等人实施追砍,造成两被害人轻微伤;在东兴市兴宁路兴宁市场路口附近,朝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黑色丰田佳美轿车扔了两颗拌炮引发爆炸,造成该车左侧车门及右后侧车尾保险杠等位置毁损,维修费用1500元。案发后,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黄某某及其同伙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纠集未成年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且,黄某某及其同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城区公共场所实施暴力犯罪、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恶势力”情形,构成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防城法院
作者:招子文 陈家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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