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李继远 张玮茹 黄争明
摄影:苍梧县法院
编辑:蒋叶青
审核:卢光艳
2019年7月31日,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对岑溪市原副市长胡伟受贿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6年,胡伟在担任岑溪市副市长期间,利用分管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的职务便利,为贤某某等人在岑溪市黄华河第四、第五标段经营河道采砂生意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贤某某送的人民币共8万元、港币1万元以及价值2万元的手表一块。
2017年至2018年,胡伟在担任岑溪市副市长期间,利用分管卫生和计生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徐某某销售药品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徐某某送的人民币32万元。
2018年8月31日,胡伟主动交代梧州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收受徐某某贿赂的事实。
2019年3月20日,胡伟亲属代其向苍梧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5月14日,胡伟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
法院认为
胡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胡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李继远 张玮茹 黄争明
摄影:苍梧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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