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江法院
编辑:蒋叶青
审核:卢光艳
三江县扶贫办诉称
2017年,其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后与四被告公司分别签订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建设内容、标准、竣工验收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被告没有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已经违约,且严重影响全县扶贫工作进度。为追究四被告的违约责任,推进三江扶贫攻坚工作,遂起诉至法院。原告扶贫办主张四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41.05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
三江扶贫办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就案办案将难以顾全所涉及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利于扶贫工作的开展。
经过反复研究,结合三江的扶贫工作形势和多年的审判经验,专案组认为审理该系列案件最理想的办法是争取双方调解结案,及时推进工程进度,确保项目工程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完成。
来源:三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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