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钟山县法院
作者:韦秀萍、何著文
编辑:阚媛
审核:卢光艳
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钟某鸣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分别判处杨某寿、钟某章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
钟某鸣、杨某寿、钟某章在任职期间,多次参与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打击整治非法采砂行动。他们觉得这项工作吃力不讨好,逐渐滋生抱怨情绪。为获取私利,3人经过商量,决定以某乡镇政府打击非法采砂的名义,向非法采砂人员收取好处费。
法院认为
被告人钟某鸣、杨某寿、钟某章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共同或单独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且具有退赃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3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钟山县法院
作者:韦秀萍、何著文
编辑:阚媛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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