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 寻衅滋事、盗伐林木,这个恶势力团伙栽了!
2019年8月15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梁兰歌、梁兰亲、丁万超、梁兰潮、黄乃鸿、曹升六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一案。
被告人梁兰歌犯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梁兰亲犯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丁万超犯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梁兰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黄乃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曹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六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那彭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共实施一次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造成黄某华、廖某受轻微伤,摩托车、音箱等财产损失人民币2492.8元;实施五次违法活动,造成黄某等四被害人受伤,两处房屋受损,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梁兰歌、梁兰亲、丁万超伙同何某远、何某(两人另案处理)先后来到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那京村委会米连山口岭、那思镇塘底村委会南木角山岭的林地里多次盗伐他人种植的桉树,共盗伐林木27.25立方米。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兰歌、梁兰亲、丁万超、梁兰潮、黄乃鸿、曹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为恶势力团伙。
在本案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产,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兰歌、梁兰亲、丁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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