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严打击涉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2月10日下午,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召开广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治保障新闻发布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广西广播电视台法治最前线记者:我们想知道新冠肺炎的确诊或者疑似患者,如果拒绝接受治疗、拒绝接受隔离,甚至仍然到公共场所进行活动,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梁梅向记者介绍:首先要强调,新冠肺炎的确诊或者疑似患者,有接受治疗、接受隔离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这项义务,根据案件情节的不同,将构成以下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执行《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新冠肺炎的确诊或者疑似患者,如果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并且恶意或放任病毒向不特定多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造成上述后果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当代广西记者:请问没有感染新冠肺炎的普通市民,是否有义务配合区域隔离、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拒不配合,或是发生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梁梅说:这也是社会大众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拒不配合,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7类涉医违法犯罪情形:
◈一是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二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三是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是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是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梁梅表示,全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快这七类案件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当前,全区众志成城、上下一心开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为保证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学法守法用法共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打击各类涉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全区社会和谐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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