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卢光艳
一次性解决纠纷 | “0时差”进厂调解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尹法官,是这样,我是某省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我们公司现在已经开始进入复工复产阶段,但今天我们突然发现公司的银行基本户被法院冻结了,资金无法进行周转。
特别是我们因为执行案件被列入全国法院系统被执行人信息内,且信息显示我方执行案件未履行,导致我公司无法参加工程招投标,企业刚刚开始的复工复产眼看就要停下来了。能否帮我们组织跟申请执行人执行和解?
执行法官进厂调解
2020年3月13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尹振中接到这样一个来自外省被执行人的“求助”电话。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履行一起买卖合同中产生纠纷,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之后,甲、乙公司双方曾经就执行方案初步达成过一致意见,即分两部分履行判决,每次支付一半案款。
但因为乙公司今年1月份资金困难,没有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实际支付,甲公司为了尽快解决自身企业复工所需资金问题,便向兴宁区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兴宁区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乙公司的银行账户。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被执行人乙公司被法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并因案件未履行无法参与招投标。
调解现场
为了助力企业顺利复工,解决两个公司的燃眉之急,兴宁区法院积极开展一站式纠纷解决举措,立即组织干警,主动上门,“0时差”赶赴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并在甲公司的工厂内现场办公,通过远程手段组织两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案件主办法官在执行现场遵循一站式纠纷解决理念,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同时,执行法官在现场主动收集生产企业对于法院司法服务的需求,了解涉及该类型生产企业的纠纷产生原因和矛盾处理办法,为进一步探索人民法院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做好基础调研工作。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甲公司获得部分实际履行并予以确认,当即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兴宁区法院当天即解除对被执行人乙公司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顺利复产
申请人获得资金启动复工,被执行人能够使用银行账户并及时参与招投标工作,两个企业同时“获救”。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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