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场酒局六名酒友,谁该对他的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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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场酒局
李某
一晚连赶两场酒局
与朋友举杯畅饮后
在回家下楼途中不慎摔倒
结果不治身亡
悲剧发生后,李某家属将当晚先后与李某聚餐喝酒的两拨酒友全部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6名酒友连带承担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45226元。
李某家属
6名酒友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李某共同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因同饮而产生的劝阻、扶助、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除受害人李某过度饮酒,自担50%过错责任外,其余赔偿责任应由6名酒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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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辩称
第一场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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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李某喝了两杯酒,席间,我们没有相互斗酒、劝酒。李某离开时很清醒,离开后去哪里,我们不清楚,第二天我们才知道他出事了。而且李某在吃饭时和我们说他是来吃第一场的,等下还要赶第二场。
第二场酒局
李某过来时,我们俩一瓶酒差不多喝完了,虽然发现李某来之前己喝了酒,但出于礼貌仍为李某倒上了一杯酒,之后就没有其他的劝酒行为,更没有强迫受害人饮酒。李某喝完那一小杯酒后就开始喝咖啡,再也没有喝酒。而且,李某作为一个智商健全的成年人,明知饮酒之后容易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但他仍在一个晚上连续到两个朋友家喝酒,应当对本次意外事件的发生承担8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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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场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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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吴某:当时李某提出回家时,我出于安全考虑叫他先躺下休息,等酒醒后再走,但他认为自己没事,坚持要回家。在此情况下,我立即联系他妻子来接他回家,但他妻子没有来接。
酒友胡某:我走前还多次向李某表示可以送其回家,在他拒绝的情况下,我才独自离开。这说明我作为共同饮酒人之一,己对李某尽到了安全注意的提示义务,只是有事先行离开,无法再对其进行照顾。
法院认为
受害人李某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受害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能够正确认识和作出判断,而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更应该有充分的了解。
但是,其饮酒时不能自控,在几个小时内分别到两个朋友家里饮酒,而且是连续饮酒,直至醉酒失控。在没有人照顾、护送的情况下,强行独自行走回家,导致其下楼时摔倒致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场酒局酒友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拨与受害人李某聚餐吃饭的4名酒友,喝酒时间不长,喝酒不多,席间没有发生强迫性劝酒、相互斗酒等行为。受害人李某离席时神志清醒,其明确告知去应酬第二场酒局,但没有告知具体去向。
对于之后受害人李某继续喝酒的情况,这4名酒友不在场,毫不知情。因此,不负有劝阻、提醒、照顾等义务,对李某醉酒后下楼摔倒致死的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场酒局酒友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第二拨与李某聚餐喝酒的吴某、胡某2名酒友则明知李某已经饮酒,不但不提醒、劝阻,反而邀请其继续喝酒。胡某独自先回家,对李某放任不管,没有尽到一定的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受害人李某醉酒后说回家,吴某虽然通知李某妻子来接人,尽到了一定义务,但是,在李某的妻子不来接人、自己又无法照顾和护送的情况下,仍然让李某独自回家,最终导致李某下楼时摔倒致死的严重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吴、胡2名酒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故应当对受害人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法院判决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酌情确定第二场酒局的酒友吴、胡2人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736.23元,其余责任由受害人李某自负。
聚会喝酒这四种行为
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聚会、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这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一杯不喝,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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