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干这事儿,北流一女子被判刑!
智商高、会学人说话,长得漂亮,说到鹦鹉很多人都不陌生,还有不少人家里养鹦鹉。不过,你知道吗?鹦鹉可是国家保护动物,鹦鹉科下的所有种属均受法律保护,非法买卖鹦鹉可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近日,玉林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出售鹦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苏某就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苏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QQ与买家商谈一致后,前往北流市某加油站旁,准备将6只疑似鹦鹉活体出售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民警从苏某手上扣押到的6只活体鸟类,其中4只属于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另外2只因体态特征不完整,无法确定具体种属。北流市森林公安局已将缴获的活体鹦鹉移交北流市自然资源局。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苏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苏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结合苏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具体情节,且考虑其是在哺乳期实施犯罪,其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也出具对其适用缓刑,及对其所居住的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证明,法院最终决定对苏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苏某多次表示自己不知道买卖鹦鹉属于犯罪,但是,不知法者就可以免责吗?显然,答案并非如此。只不过,法律无情人有情,主办法官在法定幅度内,综合考虑了苏某是在哺乳期犯罪,兼之其犯罪情节较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好等因素,决定对苏某适用缓刑。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宠物爱好者,在决定买卖宠物前,应先自行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野生动物。但凡在上述名录出现的动物,不管是野生的还是驯养的,都不要买卖交易,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述名录所列物种即使是驯养繁殖的,也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非法买卖者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 婚姻家庭的这些“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网恋遇上“杀猪盘”,你经历过爱情的屠宰场吗?
投稿:gxgywx@163.com
点亮“在看”,你最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