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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纷“一站式”,啥都不是事儿!

广西高院 2022-09-06

01

92起物业纠纷案件成功化解

近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联合特邀调解员,成功诉前调解了92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2010年,重庆某工贸公司在防城港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92套商品房用于投资和员工入住,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全款支付了房款。2014年,房地产公司按期交房,但工贸公司的负责人在房屋验收过程中对房屋交付条件不满意,拒绝签收和领取房屋钥匙。此后,由于该工贸公司在防城港的经营受到重大挫折,该公司及所有工作人员便迁离了防城港回到重庆,而涉案的92套商品房钥匙则一直寄放在物业公司处保管。

 2020年8月,物业公司将工贸公司诉至港口法院,要求其支付六年来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以及其他杂费共计55万余元。然而,当事双方对该笔费用争议较大,工贸公司认为自己既没有领取钥匙也没有实际入住,因此不应当缴纳上述费用,但物业公司认为房地产交付的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标准,工贸公司拒绝领取钥匙不能视为没有收房,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及各项杂费,大家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港口法院立案庭庭长宁菲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涉案当事人较多,但案情较为简单,遂向当事双方推荐了诉前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在了解到诉前调解的优势后,双方均同意通过此方式解决纠纷。随后,港口法院委派了该院特邀调解员黄江荣同志负责该案的调解工作。

由于物业公司与工贸公司对物业收费项目、金额计算以及违约处罚等事项都存在较大争议,调解员多次与远在重庆的工贸公司进行电话沟通,在争议事项上释法说理,力争使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8月25日,在法院和特邀调解员的组织下,物业公司和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多位股东代表来到法院调解室,经过前期大量释法工作,双方都表示愿意作一定让步。经过法院及特邀调解员近10个小时的努力,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免除了部分杂费后,工贸公司在9月30日前支付物业费共计27万余元,随后,港口法院对该起系列案出具了调解书。

作者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芳羽


02

两级法院合力解决抚养纠纷

案件概要

张某与谢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育有女儿张某予、儿子张某中。2016年,张某与谢某两人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并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张某予、儿子张某中归张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2020年5月,张某中、张某予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支付抚养费。平南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谢某支付自2016年2月至2020年2月的抚养费给张某予、张某中,并从2020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张某予、张某中,直至年满十八岁。

谢某不服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平南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请求婚生女儿张某予归谢某抚养,儿子张某中继续由张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

考虑到两个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有关联性,为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主办该上诉案件的贵港中院专职审委莫学平在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后,于2020年8月25日到平南法院,在平南法院主办法官彭姿雁的配合下,共同做好两个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两级法院主办法官从法律事例、家庭责任、父母与子女关系等方面与当事人进行谈心、疏导,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两级法院的主办法官合力调解表示非常感谢,均表示愿意作出让步,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起诉至平南法院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双方一致同意,张某予由谢某抚养,张某中由张某抚养,张某予、张某中的抚养费分别由谢某、张某各自负担;上诉至贵港中院的抚养费纠纷中,双方商定,由谢某支付自2016年2月22日至2020年8月22日的抚养费给张某予、张某中;从2020年8月23日起,张某予的抚养费由谢某负担,张某中的抚养费由张某负担。

作者丨平南法院  梁云飞


03


倾心促调解 当庭给付化纠纷

案件概要

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被告周某、麻某一次性即时给付原告黄某15000元。

 2019年,被告周某、麻某在宁明县城中镇某村建房,经人介绍,原告黄某为两被告建房,双方约定的工程已全部完工。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被告周某、麻某已向原告黄某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尚未支付完余下费用,经原告黄某多次催付,但两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蒙建锋法官到到被告房屋实地查看质量情况

 被告周某、麻某辩称原告黄某未按照约定完工,楼房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楼顶爆裂漏水,无法居住,故要求原告黄某在楼顶爆裂漏水处搭建防漏水铁棚后再支付余下费用。由于原告、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被告申请楼房质量及损失价格等,一度使案件处理陷入僵局。

一次性即时给付原告15000元

 为更充分了解案情,主办法官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并到被告房屋实地查看质量情况,剖析案件细节,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之后,法官再次召集原告、被告到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接受了法官的调解,由被告周某、麻某一次性即时给付原告黄某15000元。至此,这起纠纷得以解决。

作者丨宁明县人民法院  卢静  黄诗婷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高院综合编辑:李俊逸校对:徐凤霞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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