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池中院编辑:李俊逸校对:党若木审核:卢光艳
前一日桌上把酒言欢,隔一天身亡于路边,共同饮酒人要担责吗?
“红泥小火炉,绿蚁新焙酒
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
在咱们广西河池也有一说法
没有酒的筵席那都不算筵席
今天是农历7月15日
不管是茅台还是“土茅台”
妥妥的过节标配
可谓是无酒不欢
酒桌上才能见真章
但如果因为喝酒出了事
引发了法律纠纷
那一同喝酒的人是否需担责
责任该如何认定
法院怎么判
今天以案说法
小编与大家一同回顾
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案子
【 案 情 】
喝酒后未返家
一天,东兰的钟某打电话给邻村的蒙甲,邀请蒙甲、蒙乙兄弟到家中喝酒。三人从上午11点喝到下午3点,因三人均醉酒,钟某便将蒙甲、蒙乙留宿家中。次日晨,三人食用早饭后,蒙甲、蒙乙结伴回家。途中,蒙乙提出肚痛难忍需休息一会儿,蒙甲以需回家喂猪为由先行回家,并带走蒙乙的手机。蒙甲回到蒙乙家中,将蒙乙的手机置于窗台上后到其床上休息,下午起床后自行离开。当晚,蒙乙未回到家中,蒙乙的爱人电话询问蒙甲,蒙甲告知蒙乙还在钟某家。
寻到时已身亡
第三日上午,蒙甲向蒙乙的爱人询问蒙乙是否看到其丢失的钥匙,蒙乙的爱人称蒙乙还没有回家。蒙甲遂即返回钟某家并一路寻找,在钟某屋后找到钥匙后,打电话给不在家中的钟某询问蒙乙昨天是否返回其家中。钟某回答不知道蒙乙的下落。蒙甲返回沿路寻找蒙乙,在前一日和其分手地点附近路坎下发现了趴在灌木丛中已死亡的蒙乙。
家属起诉告上法院
后公安机关到场侦查,未发现造成蒙乙死亡的致命外伤,告知了在场家属初步排除他杀和自杀的可能。为进一步确定死亡原因,公安机关需将尸体带回进行解剖检验,然家属未同意。后钟某付给蒙乙的爱人丧葬费2万元。蒙乙的爱人等家属认为钟某请蒙乙喝酒、蒙甲未安全陪护蒙乙回家,是造成蒙乙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两人诉至东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这一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蒙乙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钟某邀请蒙甲、蒙乙饮酒,当天已将醉酒的二人留宿家中,已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
钟某、蒙甲的陈述不一致,且从法医对蒙乙尸表检验记录可得知蒙乙并非直接摔死(体表未发现致命伤),而是跌落路坎后在路坎下方活动一段时间移动一段距离后才死亡的,不排除其因自身疾病等原因死亡。
02蒙乙是否醉酒?饮酒与其死亡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方能确定。原告作为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导致不能查明死亡原因以明确各方责任,且原告无证据证明两被告有压迫蒙某二饮酒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钟某赔偿原告2万元,与其应当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相当,原告请求钟某继续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蒙甲与蒙乙结伴回家,中途留下肚痛的蒙乙,并带走其与外界联系的手机,在其爱人询问其下落时,谎称蒙乙还在钟某家中,导致陷入绝境的蒙乙丧失了获救的一线生机。蒙甲自认为其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是适当的。法院判决:被告人蒙甲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0571.8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亲朋相聚饮酒
本是一件高兴地事情
但酒桌上可不要相互劝酒
适量饮酒才是正确的选择
同时,酒后同行人员
也一定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饮酒时为让客人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虽然相互之间正常饮酒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凸显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从侵权法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
义务
(一)
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义务
(二)
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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