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申江惠
编辑:徐凤霞 李俊逸审核:卢光艳
被冒名提供担保,因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14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
2020年3月,合浦县某银行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陈某于2013年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49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被告黄某、被告陈某龙对该笔贷款进行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和黄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267万余元,被告陈某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龙称被告陈某系他堂哥。2007年至2015年期间,他在陈某、黄某两人经营的某纺织公司务工,在办理入职资料时,他曾提交过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给陈某。对该笔贷款,他并不知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字,他和陈某之间也没有任何委托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和被告黄某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7月离婚。被告陈某和黄某于2007年在广东省开办某纺织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被告陈某和黄某共同向原告合浦某银行借款数笔。借款到期后,无能力偿还全部债务。经原告与被告陈某协商,被告陈某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原告偿还到期债务。2013年9月、10月被告陈某分别假冒被告陈某龙、被告黄某的名字在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证承诺书》《共同借款声明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名、摁指印,并向原告提供陈某龙、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他们名义向原告提供担保。
又经司法鉴定,原告提交的《保证担保合同》和《借款保证承诺书》上“陈某龙”的签名和指印,均不是陈某龙本人所为。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假冒被告陈某龙和被告黄某两人名义签名、捺指印,事后未得到两被告的追认,构成了无权代理,该保证担保合同对两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某龙和黄某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虽然被告黄某实际上没有在共同借款承诺书上签名,但该笔借款系归还被告陈某、黄某以前共同经营家庭企业所欠原告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事后离婚,但并不影响债务的性质,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应由被告陈某和被告黄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一审判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和被告黄某共同偿还原告合浦县某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元和支付利息2670656.49元;驳回原告合浦县某银行对被告陈某龙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予他人。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有安全意识,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给谁用、做什么用,并且强调一下他用无效、再复印无效,最后签名和签日期,让每一份身份证复印件都变得独一无二,即使无关人员拿到该复印件也没办法用,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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