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逾期举证浪费司法资源,罚!
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
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故意逾期举证属于违反诚信的行为
一经确认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回顾
在章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章某于2021年3月9日签收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其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一审判决后,章某向桂林中院提出上诉并且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不是适格被告,导致该案因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严重浪费国家审判资源。
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章某在一审时经合法传唤,其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原一审法院在审理时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某矿业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陈某,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对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诉讼,是每个民事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
按传票通知时间参加诉讼是公民的诉讼义务。同时,当事人还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如故意逾期举证,严重的将会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即提供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或即使被法院采纳,当事人也会像章某一样承担被处以罚款的法律后果。
章某被罚款一案,警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规范自身诉讼行为,诚实守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求和主张均负有举证义务,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通过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使用虚假身份应诉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等受到刑事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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