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将安置房登记在女儿名下,法院判了→
规避、耍赖、转移财产
为逃避还款义务
债务人可谓是
练就了十八般武艺
自以为天衣无缝
可以瞒天过海
却都逃不过法院的火眼金睛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老贾为经营公司,多次向老魏借款共计5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老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2021年5月,老魏将老贾告上了法庭。在法院的主持下,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老贾分期分批履行还款义务,其中第一期为2021年7月15日前还款2万元。但是到期后,老贾仍然没有还款的行动。
申请强制执行前,老魏查找财产线索时发现,老贾在老家村庄的住房于2020年4月被征收拆迁,老贾应分得楼房一套。老贾却把新房转登记在女儿小贾名下。
老魏认为,老贾故意将新房转让登记在女儿名下,是为了规避债务和接下来的强制执行,这损害了他这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老魏再次将老贾和小贾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新房转让行为无效,并判决该房屋归老贾所有。
小贾答辩称,新房是自己合法购买的,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老贾在老家原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宅基地住房一处,2020年村里进行旧居改造,实行拆除旧房换购新房政策。经过评估,老贾的这处老房子价值为16万元,老贾让女儿小贾与拆迁指挥部、村委会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添加了12万元,在安置小区换购了一套价值28万元的新房。交房后,该新房登记在小贾名下。
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老贾将自己应分得的部分转让给小贾,小贾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应系其无偿转让。老魏对老贾享有债权,经法院调解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老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老贾将其房产无偿转让给女儿的行为,损害了老魏债权实现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对老魏主张撤销父女之间的转让行为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也指出,新房是属于老贾的拆迁补偿款和小贾支付的12万元共同换购而来,应为两人的共同财产,驳回了老魏认为新房为老贾一人所有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老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珍惜亲情、友情是人之常情,但应于法能容。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失信被执行人“用家人银行卡”“用家人名义开店”“父母帮助转移财产”等情形。不管是亲人还是朋友,当遇到其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时,不应听之任之,更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因为这不仅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文中均为化名)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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