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署名比真名少了一个字,欠款还能追回来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有的债务人为了“耍赖”,
在欠条的署名上做起了文章,
故意将自己的名字错写、漏写。
这欠款还能要回吗?
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王小乙多次从张某处购买黄沙,并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张某出具了欠黄沙货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条各一张,但王小乙在欠条上的署名均为“王乙”。
之后,张某多次催要货款,王小乙都没有给付。无奈之下,张某向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小乙支付拖欠的黄沙货款60060元。
被告辩称,“我叫王小乙,不叫王乙。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并不是我本人书写的,欠条的内容、签名均不是我写的。我没有购买过原告的黄沙,原告的起诉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三张欠条,称均为王小乙本人书写,虽然签名风格不一样,但欠条内容、欠款金额、手机号码、欠款日期均出自被告一人,并且王小乙的父亲有时候也喊王小乙为王乙。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王小乙曾申请对涉案三张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因其未交纳鉴定费用,鉴定中心做退案处理,后被告不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也未提供三张欠条不是其出具的证据,因此,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主要事实,其真实、有效性法院予以认定。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小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拖欠原告黄沙货款600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王小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黄沙货款60060元。
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因欠条不规范或欠条内容欠缺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类纠纷中,“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如何写好欠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1.字里行间不能留有多余空间,应当紧凑;
2.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带在欠条中体现出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
5.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对公民基本的道德要求,不要总是“耍小聪明”,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文中均为化名)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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