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了被告?这个保全案件的反转让人想不到
财产保全有着防止财产流失、保障权利的顺利实现的好处。因此,不少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财产保全措施并非没有限制,错误申请就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就有这么一个案件,原告罗女士因为错误申请保全,被原审被告告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反过来成为了被告。
案情回顾
该案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罗女士把被告周女士、凌先生告上了法庭,以二人为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周女士承担还款责任,凌先生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罗女士申请了财产保全,凌先生的3套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因此受到查封、冻结。
在诉讼过程中,罗女士未能提供证实对方系夫妻关系的证据,被告周女士则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其已与凌先生离婚的证据材料。对此,罗女士认可该证据材料真实性及合法性,并表示可申请撤销对凌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然而实际上,罗女士并未放弃相应的诉请,也未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邱伽苾
QIUJIABI
青秀区法院
执行局副局长
该案经过审理,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凌先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罗女士在收到判决后一直未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凌先生的保全措施。直到二审判决作出两个月后,凌先生向法院提交申请,才解除了查封。
随后,凌先生向法院起诉罗女士,对其错误申请保全的行为进行索赔。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罗女士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罗女士赔偿凌先生相应损失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申请财产保全并非没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因错误申请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罗女士在未能提供证实对方为夫妻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对凌先生申请保全措施,因无基本的事实依据而属错误申请。诉讼过程中,罗女士在已认可对方离婚的情形下,并未实际放弃诉讼请求,也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导致过错一直持续。而在原审一审、二审判决作出后,其也均未申请解除保全。罗女士有多次机会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而未申请,属于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主观过错明显。
综合案件大数据分析,近年来因申请人过度保全和滥用诉讼保全措施造成损失被判决赔偿损失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也说明当事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本案中,凌先生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对罗女士错误申请保全的行为进行索赔,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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