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撞倒了人,责任由谁承担?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案件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引发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往往以被侵权人在未经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同意进入特定场地或存在对致害动物的挑逗、攻击等行为提出抗辩,但只要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赔偿误工费方面,本案中的被侵权人已过退休年龄,即已被社会认定为已退休人员,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虽己达退休年龄,却仍长期从事有偿性劳动,其收入甚至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之所以规定误工损失也是基于因侵权人行为造成受害人不能工作从而使得本应获取的劳动收入丧失而应予以补偿,同时法律并未明确否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受伤不能得到误工费用。
李某监诉被告平果县盛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凌晨,原告李某监到被告平果县盛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的屠宰场购买猪肉,在猪栏内挑选生猪并与供货商谈生猪的价格时,被生猪从背后撞倒致伤。原告随即被送至平果县某医院治疗,经过治疗,确诊原告C2椎板、C3椎体骨折并神经损伤以及C5及C6左侧横突骨折,平果县某医院并建议原告转上级医院进行治疗。2018年12月23日,原告办理完转院手续后,随即被送往广西玉林市某骨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过该医院治疗,原告于2019年1月26日出院。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极大的伤害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诉至平果市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
1、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
2、关于原告的赔偿费用问题?
裁判要旨
平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梁涌
LIANGYONG
平果市法院
金融+工业巡回法庭
三级法官
一、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一)关于原告的责任问题。原告在未经被告盛某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猪圈内挑选生猪,致自身身体受到损害,原告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二)关于盛某公司责任问题。盛某公司提供猪圈、生猪磅秤及屠宰服务,服务场所相对开放,但从生猪被卸下进入被告盛某公司的猪圈后,生猪就应属于被告盛某公司管理范围,其对生猪负有管理义务。原告进入猪圈挑选生猪,盛某公司应当知道存在一定危险,但未加干涉,由此造成原告身体损害,盛某公司对猪圈的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事发时具体情况酌定盛某公司承担15%民事责任。(三)关于被告李某斌的责任问题。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李某斌是撞伤原告的生猪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故被告李某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的赔偿费用问题,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对原告的赔偿费用合计154930.15元,其中对于本案原告(已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原告先后住院37天(3天+34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半年,原告误工天数217天,参照按批发和零售业类工资收入的标准,误工费为36606.41元(61573元/年÷365天×217天),要依法酌情支持。按责任比例,盛某公司共承担原告的赔偿费用23239.52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该类纠纷的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且该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主要有两点:一是致害动物为饲养的动物,二是饲养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且对于第二点“饲养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包含两层意思:首先,该饲养动物的行为是导致他人损害的原因,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该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是因该动物特有的危险所致,这种危险性来源于动物的本性,还是因动物受外界刺激而作出的自然反应,无关紧要。即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被侵权人一方均无需进行证明。司法实践中,在相当数量的该类型案件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往往以被侵权人存在对致害动物的挑逗、攻击等行为提出抗辩,但只要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退休人员误工费的问题,本案原告岁数虽已超退休年龄,但其仍从事批发零售工作,其诉请误工费的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平果市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盛某公司给付原告误工费及其他费用。通常人们认为既己退休或达退休年龄,是不能再判决给付误工费的,如此机械地理解,看似有道理,却未能考虑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虽己达退休年龄,却仍长期从事有偿性劳动,其收入甚至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之所以规定误工损失也是基于因侵权人行为造成受害人不能工作从而使得本应获取的劳动收入丧失而应予以补偿,同时法律并未明确否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受伤不能得到误工费用,平果市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并不违反立法本意,同时也彰显了法院通过司法行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广西高院
别忘了点赞+在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