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费文彬
以案说法丨撤诉后律师遗失当事人证据,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律师事务所、金律师共同退还原告孔爷爷等代理费19200元,共同赔偿原告30000元。原告孔爷爷等人为何把帮助过自己打官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告上法院?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
基本案情
“材料丢失了”
2015年,陆婆婆因腰椎骨折在某医院治疗,经过数月治疗病情加重。2016年,陆婆婆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其伤残,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19200元。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了金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陆婆婆将20张医学影像片等鉴定材料提交法院委托鉴定,经多次补充材料,鉴定机构认为材料不完整不予受理。2017年10月,陆婆婆去世。12月,陆婆婆的继承人即配偶孔爷爷和子女参加案件诉讼,并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期间,金律师从法院领取了陆婆婆提交的20张影像片,一直未退还案件委托人。
2019年,孔爷爷和子女再次委托金律师代理诉讼孔爷爷等人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过程中,孔爷爷等人再次申请司法鉴定,但孔爷爷等人及律师均无法提供陆婆婆的医学影像片作为鉴定证据。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最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因原告方未能提供相关医学影像资料,导致鉴定申请被鉴定机构退还,故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举证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于是,孔爷爷及子女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律所及金律师共同退还律师代理费19200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金律师丢失医学影像重要证据的事情发生在撤诉结案之后,在原告方后续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其他案件败诉之前,对后续的诉讼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被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丢失原告方的20张影像片是事实的,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17年撤诉后,原告方应及时索要影像片,但直至2019年两年之后才索要,间隔时间太长,对影像片丢失存在次要过错责任。在赔偿的具体数量问题上,由于医学影像重要证据的价值不在于几张胶片本身的物品价值,而在于其所记载医学影像信息的证明价值,而该证据的证明价值是不能具体地用金钱数量来衡量的。结合本案被告确实丢失原告方的医学影像片重要证据的具体情况,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应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柳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律师事务所和金律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当事人是基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性,与其订立有偿委托合同,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因委托人支付了报酬,加重了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本案律师代理案件中丢失了重要证据医学影像片,并对后续案件产生一定影响,造成委托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