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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仔仿冒店家店名开店经营 法院判了

广西高院
2024-08-24

工仔在奶茶店学有所成后,

在店家不知情的情况下,

另立门户在乡镇开了一家

仿冒店家店名的奶茶店,

因双方协商不成,

店家将工仔诉至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侵犯企业名称纠纷案件,

法院支持店家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乔某与宁某于2016年4月25日注册成立并合伙经营钦州市钦北区E柠檬茶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16年宁某以自己的名义将E柠檬茶入驻美团,并收取相关款项。苏某欣是宁某的女友,一直在该店工作。2018年3月13日,钦州市钦北区E柠檬茶店停业。2018 年12月3日,苏某欣注册钦州市钦北区小E柠檬茶店,经营者苏某欣,在某乡镇一直以E柠檬茶的招牌经营奶茶店。2022年1月,乔某以“E柠檬茶”的招牌经营奶茶店。2022年6月9日,苏某欣经营的钦州市钦北区小E柠檬茶店变更名称为钦州市钦北区一E柠檬茶店,同日在其招牌“E柠檬茶店”的“E”二字中间人工添加“一”字。苏某欣在微信朋友圈曾发布“E柠檬茶仅此一家,别无分店,如有招牌雷同,纯属山寨。”等信息。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因协商不成,钦州市钦北区E柠檬茶店的经营者乔某将钦州市钦北区一E柠檬茶店经营者苏某欣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钦州市钦北区一E柠檬茶店及经营者苏某欣停止在门面广告招牌、微信群名称、位置定位、茶杯外观标识中使用“E柠檬茶”名称等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本案中乔某的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钦州市钦北区和字号E柠檬茶组成,苏某欣的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钦州市钦北区和字号一E柠檬茶组成,苏某欣经营的奶茶店广告招牌、微信群名称、位置定位、茶杯外观标识等均使用乔某已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字号“E柠檬茶”。


苏某欣虽于2022年6月9日在其招牌“E柠檬茶店”的“E”二字中间人工添加“一”字,但没有与乔某的名称予以明显区分。苏某欣使用“E柠檬茶”的名称,其行为对乔某企业名称构成侵权,且苏某欣在微信朋友圈发布“E柠檬茶仅此一家,别无分店,如有招牌雷同,纯属山寨。”等信息,让他人对合法持有“钦州市钦北区E柠檬茶店”名称的乔某存有误解或降低其产品、服务的社会评价,对乔某构成侵权。


综上,苏某欣的行为对于乔某构成侵权,乔某请求苏某欣停止侵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某欣钦州市钦北区一E柠檬茶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其门面招牌、微信群名称、位置定位、奶茶杯外观标识等 )停止使用“E柠檬茶”名称。


苏某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不久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店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 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西高院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编辑:马   琳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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