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委会名义发《通报》批评业主,是否侵犯名誉权?
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居民按照相关规定选出的群众自治组织,本应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然而,南宁一小区业主却被业主委员会发布《通报》批评,这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们来看这期的《法官说法》。
韦肖依
WEIXIAOYI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以业委会名义发《通报》批评业主,是否侵犯名誉权?
本期主笔
韦肖依
关键词
名誉权
GUANG XI GAO YUAN
2021年6月17日,南宁市某小区的一位业主在小区业主群内发布了一张照片。这张照片疑似刻意断章取义局部拍摄了墙上标语的敏感字眼,并配上小区业主排队打疫苗的场面。
小区业主李某看到该照片后,针对该照片发出了质疑的评论——“这照片什么意思?排队卖淫?”李某针对该照片发表评论的本意,是为了提醒这位业主在群里发类似照片不妥当,容易引起网民的歧义。
但是就在当天,小区业委会主任林某,在小区业委会工作群发出由他草拟的《关于李某(某工作单位某职务)不当言论的通报》,对李某的言行进行谴责。
这则《通报》经业委会群内赵某、刘某等七名委员表示同意后,于次日将《通报》发布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并交给李某工作单位。与此同时《通报》还被原文转发至网络,阅读量达五千余次。
《通报》发布后,李某遭受到小区其他业主的非议、羞辱、谩骂,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于是李某以林某、赵某等人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七人起诉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林某等人公开赔礼道歉。
GUANG XI GAO YUAN
李某为什么没有将整个业委会告上法庭,而是具体落实到参与发布《通报》的业委会中的七名委员?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是一个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自治组织。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颁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就本案而言,《通报》是业委会主任林某草拟并发到“业主委员会”的微信群,经过赵某、刘某等七名业主委员同意后对外公布发出。《通报》的内容,则是与物业管理无关。
林某、赵某、刘某等人决定发布的《通报》,不属于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范围,明显超出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所以业主委员会不是这个案件中的适格主体。林某等几人作为《通报》的草拟和发布决定人,所做出的行为应该属于个人行为,所以他们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林某等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林某等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李某的名誉权,就要看是否满足了名誉侵权的条件。名誉侵权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上的术语。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
本案中,林某等人发布的《通报》是属于通告文字的一种。《通报》的内容上不仅公开了李某的工作单位、职业,还将李某的质疑言论评价为“有损李某工作单位形象,给小区的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且,还将李某的言论与干扰政府抗疫、影响疫苗接种工作的开展相联系,夸大了李某言论的不良影响,属于捏造、歪曲事实。
这则《通报》,除了被粘贴至小区公告栏、发送至李某的单位之外,还引发了网络媒体的传播,导致李某被小区的其他业主羞辱和谩骂、受到工作单位的调查谈话,导致了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对李某的名誉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这两条法律规定,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GUANG XI GAO YUAN
良庆区法院判决林某等人向李某出具经法院核准的赔礼道歉书,并将道歉书向小区公布,送至李某工作单位,为李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提醒GUANG XI GAO YUAN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是由全体业主所赋予的,业主委员会应该在其自身职责范围内去行使应有的权力。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果借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做出了超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的侵权事宜,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
@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