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女为了争姑姑的遗产将叔叔告上法庭,他们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一家人为争遗产而闹上法庭的事
并不罕见但侄子女为了争姑姑的遗产将亲叔叔告上法庭较为少见
近日
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叔侄之间的财产争夺案件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7日,谭珍梅去世,留下三套县城房产。
谭珍梅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且谭珍梅的丈夫、儿子、父母均先于她去世,也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继承。
谭珍梅共有兄弟姐妹5人,其大哥、二哥、四弟均已去世,目前尚有五弟谭忠健在。
谭珍梅去世后,谭珍梅的五弟谭忠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后该公证书被撤销。谭珍梅大哥的儿子谭超明等3人不满五叔谭忠继承了姑姑的遗产,认为其可以代其父亲代位继承姑姑谭珍梅的遗产。
案件审理中,谭珍梅其他的侄子女表示自愿放弃对谭珍梅遗产的继承权。而健在的谭忠认为,其姐谭珍梅去世时,仅有他健在,其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姐姐的遗产,不存在代位继承。为此,谭超明等3人将叔叔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姑姑的遗产。
裁判结果
兴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被继承人谭某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已先于其死亡,故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谭某某兄弟姐妹中的大哥、二哥、四弟先于其死亡,依据法律规定由其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除了本案三原告其余侄子女均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谭某某名下房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谭某某的遗产由三原告及被告继承。
三原告、被告均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对谭珍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而被告谭忠系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故酌情认定由被告谭忠继承上述房产55%的份额,三原告各自继承上述房产15%的份额。(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 条 速 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新型的继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更晚辈的直系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这项新增的制度,可以保障私有财产以家族为单位内部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引导人们重视亲属亲情,倡导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法律延伸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所签订,内容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亦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应当基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一般来讲,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协议双方当事人及其基本信息,通常包含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或组织的名称、统一机构代码、住所地等;
2.扶养人的义务,即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3.遗赠人的义务,即遗赠人有义务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
4.违约责任,遗赠人和扶养人可以协商在遗赠扶养协议中载明违约条款,约定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我国遗产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遗嘱次之,法定继承再次。原因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获得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享有被扶养的权利,同时负有向扶养人遗赠财产的义务。而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是无偿的,因此在遗产继承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等级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另外,遗赠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免除法定扶养人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