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 选择“仅退款”还是“退货退款”?
在“拼多多”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买家通过向平台申请“仅退款”维权,经平台审核通过后买家顺利退款成功。不料却遭到商家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这样的诉求会被支持吗?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被告黄某从原告某生活超市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购买“商用餐饮新奥尔良腌料香辣鸡锁骨、腌料黑椒鸡柳蒜香腌料大包装批发”商品,共支付货款66.8元。
被告收到商品后,向拼多多平台申请退款,申请退款原因为“商品变质/发霉/有异物”,售后类型为“仅退款”,拼多多平台随后向被告退款66.8元。
被告收到退款后未将商品退回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货款66.8元并支付诉讼维权必要支出费用、材料打印费、快递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原告开设的店铺购买“商用餐饮新奥尔良腌料香辣鸡锁骨、腌料黑椒鸡柳蒜香腌料大包装批发”商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商品后,以商品变质、发霉、有异物为由,申请仅退款。退款成功后,并未将商品退回给原告。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其未将商品退回给原告,于法无据。故原告诉请被告退回货款66.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材料打印费、快递费,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材料打印费、快递费的承担,虽然原告提交了材料打印费、快递费相应的发票,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发票中所列费用产生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述费用产生并且与本案存在关联,原告在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该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6.8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案中,被告从电商平台购物后申请“仅退款”,提交申请时上传的照片证据无法看出原告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被告并未出庭应诉也未进行抗辩,没有提交更充分的证据证明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申请退款而不退回货物的行为,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规定,违反合同的契约精神。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买方在发现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进行退货退款,但其收到退款后却拒不退还商品,造成了商家货款的损失,不符合日常商品买卖交易习惯、诚信原则和避免浪费资源的理念。
拼多多是大众常用的网上购物平台,该平台的“仅退款”服务,俘获了大批网络消费者的心,其无需要求买家提供严格的审核材料就能退款的退款机制,能够更便捷解决消费者购买过程中遇到的售后问题,同时也存在涌现一些不诚信的“薅羊毛”消费者的潜在风险。因此,电商平台、平台商家、消费者作为网络购物时代买卖合同的主体,应注意做到:
1.电商平台在引入“仅退款”机制时,应充分考量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采用明确退款条款、加强多样化条款宣传教育、提升商家入驻门槛、加强退款申请的审核、建立用户信用系统等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平台各方参与者的利益平衡,提供快捷、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
2.商家在电商平台经营,一方面要确保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税务登记证、品牌授权书等资质证件齐全;另一方面要保证所售商品质量合格,要能提供所售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检测结果,向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
3.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遇到质量问题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商家,留存好检验过程的相关证据,及时与商家进行友好协商售后事宜。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确认申请退款后应当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一并退回,避免抱有“薅羊毛”的贪便宜想法,一旦诉诸法律,可能“仅退款”就会变成“多赔钱”。